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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紧急避险的法律精准画像

很多人以为紧急避险是刑法专属概念,和民商事纠纷没关系。大错特错。

它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核心表述是: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它保护的是面临突发危险时,公民为了保护更大的人身、财产法益,不得已损害较小法益的行为,天然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只要符合构成要件,避险人完全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所有责任都找引发险情的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标注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标注图

合法与违法的裁判边界

我见过两个情节相近的案子,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小区底商凌晨发生燃气泄漏,物业巡查发现后联系不上店主,为了防止爆炸殃及整栋楼,物业安排工人砸开店铺卷帘门关闭了燃气阀门。事后店主起诉要求物业赔偿卷帘门损失八千块。法院判店主败诉,物业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用赔。

第二个案子,车主开车在路上,看到一只野猫横穿马路,猛打方向避让,撞到了旁边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车主,导致电动车车主骨折,花了十几万医药费。车主主张自己是紧急避险,自己不用担责。法院没认,判开车司机担七成责任。

区别在哪?核心就是是否存在正在发生的、迫不得已的现实危险

第一个案子里,燃气泄漏已经是正在发生、足以造成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联系不上店主的情况下,砸门是唯一能止损的办法,完全符合要求。第二个案子里,一只野猫横穿,正常踩刹车完全能停住,根本没必要猛打方向把危险转嫁到无辜路人身上,当然不构成。

说实话,很多人对“紧急”的理解太主观了。你觉得紧急,不算。法律认可的紧急,才叫紧急。

民商事紧急避险构成要件裁判对比图
民商事紧急避险构成要件裁判对比图

从裁判数据到实操建议

从裁判数据到实操建议
从裁判数据到实操建议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民商事紧急避险相关判决统计显示,121份生效判决里,只有不到28%的案件被法院认定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诉求。近七成的案件,都是因为要件不满足,避险人最终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话说回来,真遇到突发险情,慌了神很正常,只要做好这三步,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遇到险情准备采取避险动作前,掏出手机录制10秒以上包含险情全貌的视频,上传到个人云端相册留存,不要只存在本地手机。

避险动作完成后,当场用手机拍摄避险造成的损害现场照片,发送给1名在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微信留存,固定你采取的避险措施范围。

纠纷萌芽后,3个工作日内到事发地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派出所做书面情况登记,索要加盖公章的登记回执留存。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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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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