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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范围与例外情形——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隐私权的法律界定

隐私权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包含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专属人格利益,属于对世性的绝对权。所有组织和个人都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不存在对等的权利主张,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非常突出。

民法典隐私权章节条文原文截图
民法典隐私权章节条文原文截图

边界争议的场景对比

曾经接触过两个同类型案子,判决结果完全不同。第一个,某小区物业公司为防控外来人员,在小区主出入口、单元楼公共大堂安装公共监控,业主以侵犯隐私权起诉,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第二个,某住户为了防小偷,在自家门口装监控,刚好把对门业主的整扇入户门完全纳入拍摄范围,对门业主起诉后,法院判装监控的一方侵权,要求限期拆除。

差异根源是什么?唯一的核心区分变量就是是否侵入他人的私密空间边界。说实话,公共区域本身就不属于私密空间,为了公共安全设置监控,属于法律明确认可的隐私权例外情形。但如果监控范围覆盖了他人日常进出住宅的轨迹、来客往来情况,这些都属于他人不愿公开的私密信息,已经越界了,就不能再适用例外条款免责。

住宅公共区域监控安装边界示意图
住宅公共区域监控安装边界示意图

实证数据与风控落地

实证数据与风控落地
实证数据与风控落地

2020—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隐私权纠纷案例统计显示,近七成的此类案件核心争议就是隐私权保护范围与例外的边界认定。其中,64%的被告都以“公共利益”“合理管理需求”作为免责抗辩,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抗辩仅占16.8%。绝大多数败诉的被告,都没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控制在合理必要范围内,总想着打擦边球,最后翻了车。

不过话说回来,边界从来都不是模糊的,只要做好三个动作,就能把风险控住:

凡是需要在公共区域设置监控、收集他人信息的,要在实施前5个工作日,在拟设置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纸质告知书,明确说明设置目的、拍摄范围,拍摄带日期的张贴现场照片存入档案留存。

日常调取涉及他人隐私的监控或信息时,必须由两名工作人员现场签字,登记调取用途和使用范围,登记记录纸质版存档不少于3年,不得私自拷贝外传。

收到他人提出的隐私侵权异议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涉事监控设备采取断电封存措施,制作封存记录,邀请社区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在场签字,留存书面记录。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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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隐私权保护范围与例外情形——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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