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7 20:27:04 分类:法律科普
法律概念的精准画像
情势变更是典型的民商事合同规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核心表述为: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套规则保护的是合同主体的信赖利益与市场交易的公平秩序,它打破了合同必须严守的绝对原则,权利义务是不对称的——只有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才有启动变更解除的权利,对方不享有对等的主张权利。
说实话,很多人刚接触这个规则,总觉得捡到了救命稻草。其实不然。
民法典情势变更条款印刷版截图
两种场景的裁判差异
我经手接触过两个背景相似的商铺租赁案,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承租方2021年租了市中心商圈的门面做奶茶,刚装修完遇上区域性疫情封控,整整四个月没法开门营业,全店没有一分钱进账,还要掏几万块月租金。承租方找房东谈减租不成,起诉要求变更租金,免掉封控期间的一半租金。法院最终支持了。
第二个案子,承租方也是租了同一片区的门面做茶饮,开门后生意一直不好,因为一公里外开了连锁品牌的直营店,分流了九成客源,承租方亏了大半年,起诉要求以情势变更解除合同,退押金。法院直接驳回了诉请。
你说差别在哪?核心其实就是一句话:是否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重大变化。第一个案子里的疫情封控,别说普通人,连专业机构都没法提前预判,完全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畴。第二个案子,商圈开竞品,本来就是做实体生意必然要承受的市场风险,你开店的时候就该想到,当然不能适用情势变更。
对吧?
2022-2024房屋租赁情势变更案件裁判占比图
实证观察与风控建议
实证观察与风控建议
根据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类案报告,全国范围内房屋租赁领域的情势变更案件中,只有不到三成的原告诉请得到法院支持,超过六成的原告败诉原因都是错把商业风险当成了情势变更。
很多人觉得法院太苛刻,其实换个角度想,情势变更本来就是例外规则,不是给投资失败兜底的。
给大家三个落地的动作,自己照着做就行。
签约前,把可能发生的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比如公共卫生事件、片区征收、政策管制等情况,写入合同的协商条款,明确发生后双方的协商期限和初步方案,签字后双方各留存一份加盖骑缝章的原件。
履行过程中,一旦确认发生符合条件的重大变化,15个工作日内发EMS书面协商函给对方,函里写清楚你要求变更还是解除,具体方案是什么,留存好EMS底单和协商函的复印件,避免后续说你没提前协商。
纠纷萌芽后,协商不成准备起诉或仲裁的,把所有能证明重大变化的材料,比如官方政策文件、封控通知、现场照片整理成册,每份材料标注清楚证明内容,刻成光盘和纸质册一并提交。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情势变更合同变更解除——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文章链接:https://m.zhoupulvshi.com/hunyin/1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