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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规则背后的利益平衡

规则背后的利益平衡
规则背后的利益平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规则,归属于民商法范畴,核心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原文表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这个规则平衡的是两种法益:一头是法人内部的治理自主权,另一头是市场交易中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权利义务本身就不对等。你内部定的规矩,没摆到台面上公示,就不能要求所有外人都遵守。说白了,内部规则只能管自己人,管不了不知情的外人。

同一个越权,为啥结果天差地别

说实话,我见过两个细节高度相似的越权案件,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第一个,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两千万工程合同,章程明确要求超千万合同要股东会同意,对方签约前主动要求查看权限文件,拿到伪造的决议后去工商调档没发现问题,最终法院认定代表行为有效,甲公司必须履行合同。第二个,几乎同配置的案情,对方对接人本身就是甲公司老股东,明明知道章程的权限要求,故意不提要决议,就私下签了字,最终法院认定越权行为无效,合同不对甲公司生效。

这里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你不知道人家越权,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你的交易安全就优先保护。你揣着明白装糊涂,那就别怪法律不站在你这边。很多老板踩坑就踩在这一步!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裁判逻辑示意图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裁判逻辑示意图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整理的全国各级法院生效判决显示,全部1278件涉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的案件中,认定越权行为有效的占比61.8%。其中九成以上的有效案件,都是相对人尽到了基本审查义务,符合善意的要求。剩下38.2%被认定无效的案件,几乎全是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越权,没有做任何审查。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数据其实挺说明立法初衷的。法律从来没打算一刀切否定所有越权行为,核心就是要保住市场交易的效率,不能让藏在抽屉里的内部规矩,搅乱整个市场的交易秩序。

2022-2024法定代表人越权案件效力占比饼图
2022-2024法定代表人越权案件效力占比饼图

给市场主体的实操风控建议

签约前,安排公司行政人员对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做书面审查,要求对方提供对应交易额度的权力机构决议,复印后要求对方加盖公章,存入己方公司纸质交易档案,留存期限不短于交易履行完毕后三年。

履行过程中,收到对方法定代表人提出的超出原合同范围的变更要求,己方经办人要在当日出具加盖己方公章的书面征询函,发送至对方工商公示的对公邮箱,要求对方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截图保存邮件投递记录和征询函原件。

发现己方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签约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前台向相对方的工商注册地址邮寄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异议函,保留邮寄底单和异议函副本,面单上明确标注“针对XX项目越权签约的异议函”字样。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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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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