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31 09:52:55 分类:法律科普
法律规则的核心框架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规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条文原文写的很清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它保护的法益其实是两层:一层是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另一层是法人内部的权限管控秩序。
有意思的是,这个规则天然带着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法人内部可以随便给法定代表人划权限红线,可只要你没把这个红线明明白白告诉交易对手,这个红线就管不到人家。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官方原文截图
两类情景的裁判差异
我接触过两个案情接近的案子,判决结果完全不同。
第一个案子:一家建材贸易公司,章程写死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超过一千万的合同,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法定代表人偷偷跟外地供应商签了一千两百万的供货合同,供应商从没看过这家公司的章程,也没人告知它权限限制。最后法院判,代表行为有效,公司必须履行合同。
第二个案子:同一家公司,同样的章程限制,法定代表人给自家亲戚的欠款做连带担保,担保额八百万,没到一千万的线,但章程明确说对外担保必须要股东会决议。债权人就是法定代表人的亲戚,自己去公司看过章程,签担保合同时压根没提要决议的事。最后法院判,代表行为无效,公司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你看,唯一的核心区分就是相对人是否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差一点,结果天差地别。
说实话,很多老板到这时候才拍大腿,早知道把章程公示出去就好了,早知道跟对方提一句就好了,哪有早知道哦。
越权代表善意认定裁判结果对比表
近年裁判的实证观察
近年裁判的实证观察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整理了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127件涉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典型案件,统计结果显示,超过92%的案件将相对人是否善意作为裁判的核心依据,只有不到4%的案件因为存在恶意串通等其他违法情形被认定整体无效。
不过话说回来,现在法院对善意的认定标准其实很清晰,你一个正规公司要跟别人合作,要是法定代表人拿不出对应权限的决议,你本身就该留个心眼对吧?真要是故意绕开对方内部程序签合同,那很难被认定为善意。
签约前,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符合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用你自己的手机对决议原件拍照,之后把照片打印出来,和正式合同文本装订在一起存档。
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是你偶然发现对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确实存在问题,立刻整理好相关沟通记录,出具一份加盖你方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寄送到对方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用EMS特快专递寄送,把底单和签收截图打印出来留存。
纠纷刚露出苗头的时候,把所有和交易、权限相关的聊天记录、往来函件、通话录音整理好,找当地公证处做证据保全公证,拿到公证书原件之后,锁进公司的档案保险柜专门存放。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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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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