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缔约过失责任画个准谱

这是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明文写了: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磋商恶意谈判、隐瞒重要事实、违背诚信原则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和大家常听到的违约责任不一样。违约责任是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赔的是履行利益。缔约过失是在合同还没订立的时候,因为一方不守诚信,坑了相信他的另一方,保护的是信赖利益。说白了,就是赔你因为相信对方会签合同花出去的钱,不是赔你签成合同能赚的钱。
说实话,很多人打官司张口就要几十万可得利益,到最后一分都拿不到,就是没搞懂这个区别。
两种场景下的判决差在哪
我拿两个都是房屋买卖的案子说。一个是卖家早早就告诉买家,房子现在抵押给银行了,要拿买家的首付去解押,解押完才能过户,所有流程都写进了认购书。结果后来卖家凑钱不及时,解押拖了半年,买家起诉要缔约过失赔偿。法院驳回了。
另一个,卖家明知道房子因为自己欠外债被法院查封了,签定金合同的时候半个字没提,买家付了二十万定金之后,去查不动产登记才发现,房子根本没法过户。买家起诉,法院判卖家赔双倍定金加买家的居间服务费、评估费一共二十二万多。
你说结果为啥差这么多?核心区分其实只有一点:是否向对方披露了影响缔约决策的核心风险信息。
第一个案子里,卖家已经把所有能影响买家决定的信息都说清了,买家愿意往下走,就要自己承担合理的商业风险。第二个案子,卖家故意藏着关键信息,让买家基于错误的信任付出了成本,当然要赔。

从裁判数据看法院的裁判逻辑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全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司法观察报告》里统计过,公开的132件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中,超过八成的判决,赔偿都限定在信赖利益范畴内。只有不到12%的案件,因为缔约方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法院酌情支持了部分机会损失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核心边界,就是只赔你为缔约付出的实际成本,不赔合同履行后你能拿到的预期收益。也就是说,你为了签这个合同花了多少律师费、中介费、交通费这些实打实的钱,才会被支持。你说我要是签成这个合同能赚一百万,要对方赔一百万,基本都会被打回来。

不过话说回来,不管打不打官司,提前做好风控才是最要紧的,我整理几个实打实的动作:
事中磋商阶段,所有对方口头承诺的交易条件、披露的信息,都要整理成文字版本,让对方对接人签字确认后,扫描存入项目合同档案,原件单独锁柜存放。
事前签约决策前,涉及不动产、大额资产交易的,自行带身份证到登记部门打印官方权益登记文件,核对和对方披露的信息是否一致,纸质核对文件和合同放在一起留存。
事后发现信息不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注册地址或者合同载明地址发EMS书面异议函,明确要求对方三日内答复,留存底单和对方签收记录,不要拖到过了大半年才去提。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