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接到王哥的电话,声音抖得像秋风里的树叶。
王哥是本地做民生号的,上个月街头有人跳河,小伙子冲下去救人,王哥刚好在边上拍了整条见义勇为的过程,剪了15秒发短视频,涨了两万粉。
没高兴几天,法院传票寄到了家里。告他的,是另一个先拍下完整画面的路人,说他未经授权见义勇为了自己拍的作品,要他赔三万块。

法院认不认,核心就看这一点

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见义勇为的事,大家都能拍,凭啥告人?其实不对。赵晓宇做过五年街拍,他说哪怕同一件事,不同的人拍出来完全不一样。
著作权法管这叫独创性,你选什么角度,等什么时机,拍哪一帧,剪什么长度,这些都是你的独创性表达,受法律保护。
就拿那个救人的现场说,原告站在天桥上,等了三分钟才抓拍到救人者托着落水者往岸边游,正好迎着朝阳的那帧,整个画面的光影、构图都是他选的,那这个成果就是他的。
你直接拿过去见义勇为到自己的营利视频里,没打招呼,那就是侵权,和你拍的内容是不是正能量没关系。
普通人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第一个坑,王哥的说法很有代表性:我传播见义勇为的好事,难道还传错了?
我当然不否定你传播好事的初衷,可你不能拿着别人的劳动成果给自己赚广告费涨粉啊。人家冒着凉风站在天桥等半天,你随手存下来就变现,换你你乐意?
第二个坑,刘梅上次找我咨询,说公共场合的画面,凭啥就归他一个人?
公共场所不代表所有内容都是无主的。你去故宫看展览,能把展出的名画拿回家自己卖吗?一个道理,地方是公共的,拍出来的作品权利还是人家的。
第三个坑,张磊说我明明标了原作者名字,怎么还找我麻烦?
标了来源只是不侵犯署名权,该拿的授权还是要拿,该给的报酬还是要给。就好比你去馆子吃饭,你说我写上厨师名字就能免单?哪有这个道理啊。

法官审案子,到底在偏帮谁?

我去年跟进过一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法官在判决书里写了段话,我至今记得很清楚:“我们鼓励全社会传播见义勇为的善行,但绝不允许无成本蹭流量的搭车行为,不能让记录善行的人,既承担了风险,又还要吃亏。”
阿栋做了三年资讯号,他跟我吐槽说现在做号太难了,自己拍根本赶不上热点。可难不是你拿别人东西的理由啊,对不对?
说实话,现在短视频太火了,规则更新赶不上玩法变快,法律滞后就像你拿十年前买的运动鞋去跑马拉松,鞋底子还是软的,鞋码也对,就是鞋边磨薄了点,核心的“别人的劳动要给钱”这个理,从来没变过。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见义勇为了别人的内容都要赔,你就是转去自己朋友圈给朋友看看,没赚一分钱,法官一般也不会判你赔多少,大多就是要求你删掉而已。
给你们三个能直接用上的提醒,照着做就不会踩坑。
能自己拍就自己拍。陈哥去年晚上散步碰到有人见义勇为抓小偷,自己掏出手机拍了全程,发了抖音涨了十几万粉,后来被别人转了,他告对方还赢了,一分钱不用看别人脸色。
一定要拿别人的,必须拿书面授权。李姐之前就是跟对方口头说了一句,对方当时说没事,后来火了眼红,转头就告她,她拿不出证据,最后赔了七千块,犯得上吗?
找官方发布的素材见义勇为。小周去年转了当地公安官方发的见义勇为表彰视频,一点事都没有,官方本来就是放开给大家传播的,不会找你麻烦。
善行值得被万人传颂,记录善行的劳动,也值得被好好尊重。
本文根据真实代理经验改编,人物为化名,法律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