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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分析——以网络交易为切入视角

名誉权侵权的法定边界

名誉权侵权的法定边界
名誉权侵权的法定边界

名誉权侵权的规则明确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具体条文为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它保护的法益,是民事主体获得的社会公众对其的综合评价,属于典型的人格性人身利益。说实话,很多人没搞懂这个权利的性质——它是对世权,所有主体都负有法定不作为义务,权利义务天生不对等:你不需要主动做任何事就能享有自己的名誉权,但随便说错一句话,都可能踩中红线。

网购场景下的合法评价与侵权分界

我见过两个事实高度接近的案子,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买家收到商品之后,公开说商家卖的是”百分百仿牌””用工业废料做原料害命”,还把帖子转到了本地十几个生活群,最后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买家公开道歉并赔偿商家损失。

第二个案子,另一个买家收到同款商品,说”用了一周就坏了,质量太差谁买谁吃亏”,商家起诉要求认定侵权,法院直接驳回了起诉。

电商网络交易名誉权侵权案例对比表
电商网络交易名誉权侵权案例对比表

差别到底在哪?核心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故意捏造并传播虚构事实

第一个案子里,买家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商品是仿牌、原料不合格,所有负面描述都是为了泄愤编出来的,本质就是故意拉低商家的社会评价。第二个案子里,不好用是买家的真实使用体验,哪怕用词有点情绪化,也属于消费者合理评价的范畴,法律不会苛责普通消费者说话都客客气气。

不过话说回来,哪怕你情绪再激动,只要说的事是真的,法院基本不会认定侵权。

公开裁判数据里的裁判规律

公开裁判数据里的裁判规律
公开裁判数据里的裁判规律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2020—2023年度网络人格权侵权司法报告,网络交易场景下的名誉权侵权案件,近八成原告是入驻平台的商家,被告是普通消费者。

这八成案件里,只有不到三成商家最终拿到了侵权成立的判决,绝大多数商家败诉的原因,就是拿不出证据证明消费者捏造了虚构事实。只是觉得评价不好听、影响生意,就匆匆起诉,怎么可能赢!

数据里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只要消费者是在官方交易平台的评价区发布内容,哪怕言辞激烈,法院认定侵权的概率也不到12%,只有消费者跑到第三方社交平台大面积散布不实信息,才会被认定超出了合理评价的边界。

落到实际风控,每个环节都要有具体动作,不能说空话。

争议发生后,要在发现不实内容的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公证处对不实内容的完整网页、传播链接做证据保全公证,留存公证书原件。

交易发生前,要在商品发出后的72小时内,对商品完整外观、合格标签、品牌吊牌拍摄带拍摄时间水印的视频,存储到商家专用的云端加密相册,不要只存在个人手机里。

沟通过程中,如果和消费者就评价问题协商,要在每一次沟通结束后,把完整聊天记录截图带平台时间水印,导出到专用本地移动硬盘留存,不要只依赖平台的内置存储功能。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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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名誉权侵权分析——以网络交易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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