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陈柚敲我办公室门的时候,眼睛肿得像刚剥的水蜜桃。
她跟一个做摄影的博主阿凯搭伙五年,一起拍城市探店短视频,从0做到120万粉。
没签过任何书面合同,当初喝了顿酒说好了”一起干,广告费五五分”,就像两口子搭伙过日子,办了喜酒没领证,也就是创作圈常说的事实婚姻。
去年阿凯把整个账号的独家版权卖给了本地MCN机构,转头就说陈柚只是他雇来的配音,拿月薪加提成,跟版权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陈柚傻了,抱着一堆一起剪片到凌晨的聊天记录来找我,问能不能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半。
法院认不认创作事实婚姻,核心就看这一条

很多人一碰到这种事,第一反应就是我跟他干了这么久,凭什么不算我的。
著作权法管这叫合作作品,判断逻辑其实跟早年法院认事实婚姻差不多。
不是说你天天凑在一起干活就算数,核心是你有没有实际参与了独创性的创作行为。
阿凯当初在法庭上说,陈柚只负责配音,偶尔帮着选选店,都是体力活,不算创作。
我见过的三个认知大坑,十个搭伙九个踩
阿凯咬死说,账号是我身份证实名的,最初注册的时候是我弄的,版权天生就是我的。
这是最常见的错。平台的实名登记只是网络运营的资质要求,跟著作权归属完全是两码事。
就像你开个体店营业执照只写了你一个人的名字,不能说合伙进来的股东就一分钱都分不到,一个道理。
陈柚说,我们当初微信聊好了五五分,聊天记录还在我手机里,这不叫约定吗?
聊天记录当然能当证据,但你得看聊的是什么。
我翻了陈柚的聊天记录,全是说”这次广告费到了转你一半”,从来没提过”版权共同所有”,对方卖的是未来的著作权权益,不是往期的广告费,你拿分红的约定,要分版权的钱,法院很难支持。
之前我还有个客户叫老周,跟发小一起做了十年美食公众号,老周说我们都默认了一起干,这么多年他都没说版权是他的,不就是默认共同所有吗?
不对,著作权从来不会自动”默认”给你。
就像现在法律只认可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之后不领证就是同居,你的权利得不到夫妻一样的保护,创作圈也是一样,你不落实到纸面上,谁承认你是共同著作权人?

法官审这类案子,到底会怎么想

去年那个案子开完庭,我跟法官聊的时候,他那段话我记得特别清楚。
他说,现在自媒体、短视频行业,太多熟人搭伙,讲人情不讲规则,上来就干,不签合同,不能因为人家没领证就把人所有的付出都抹了。
要查的就是你到底有没有实际投入创作,有没有真实的合作合意,不能只看账号登记在谁名下。
最后我们那个案子,法院判了,陈柚确实是共同著作权人,阿凯卖版权的钱分一半给她。
不过话说回来,现在AI火了之后,三五个人一起喂prompt、改文案、调图,出来的作品到底算谁的,规则还没完全落定,法律本来就是滞后的,就像几十年前社会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变来变去,现在对这种新型的事实创作,也还在慢慢试错。
你总不能等着规则全定好了,再保护自己的权益吧?
我给所有跟人搭伙创作的朋友,总结了三条能直接落地的做法。
第一条,不管多熟的关系,先签合同再开工,不用多复杂,一页纸就行,写清楚谁出什么力,版权归谁,卖了怎么分,几百块就能找律师改好,比打一场官司花几十万划算多了。
第二条,所有核心约定留文字痕,别全靠语音聊,聊完删,真闹掰了,你连个证据都拿不出来。对方哪怕回一个”对,就这么定”,都比什么都没有强。
第三条,如果已经事实婚姻式合作很久了,别拉不下脸补签。
你就直说了说”现在账号做大了,我们补个合同把规则说清楚,省得以后朋友闹别扭”,真要是对方因此跟你翻脸,那这个人本来就不靠谱,早点散伙亏得更少。
别拿事实婚姻考验人性,人性从来都经不起沾了大钱的考验。
本文根据真实代理经验改编,人物为化名,法律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