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磕CP写出来的同人小说,怎么就被告侵权了?

上个月刚送走当事人小夏,她坐在我对面红着眼。说自己只是磕CP磕疯了,写了十万字同人文发在LOFTER,怎么就接到法院传票了。

对方是大热耽改IP的独家版权方,告她侵权,索赔八万。小夏说自己想不通,不就是同好之间图一乐吗?怎么还触法了?

法院认的“侵权”,到底侵了啥

说实话,很多人对同人小说的版权边界,完全没概念。

我之前跟中院的李法官聊过这类案子,他说法院判断的核心,从来不是“写同人就是错”。

说白了,就是两句话:你用了原作品独有的核心独创性表达没有?你碰了人家原版权方的合法收益没有?

同人小说著作权侵权判定对比表
同人小说著作权侵权判定对比表

类比说的话,就像你去朋友家开的果园玩,你摘两个果子自己吃,朋友不会说你什么。你摘一筐拉出去摆摊卖钱,那就是拿别人的东西赚自己的钱,换谁都要跟你急。

著作权法管这叫演绎权,你要拿原作品的核心内容做二次创作,商用就得拿授权。就这么简单。

三个最常见的坑,好多人都踩过

第一个坑,是阿柚踩的。阿柚是大三学生,去年找我咨询,说我明明标了“ooc致歉,原作归原作者”,怎么还被告?

这是最常见的误区。标注出处,只能说明你不是故意抢原作者的署名,不代表你就能合法用人家的独创性内容啊。

总不能你拿了别人的专利做产品,标一句“专利归原权利人”,就能不算侵权对吧?

第二个坑,阿凯踩的。阿凯说,我是非盈利为爱发电,只收个印刷工本费,怎么就算侵权了?

阿凯当年把自己写的同人文装订成合集,在圈里卖,一本收35块,说除去印刷一本只赚两块,算什么盈利?

法院对盈利的界定,才不管你单本赚多赚少。只要你面向不特定公众售卖,不管赚多赚少,都属于商用范畴,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更何况现在很多开打赏、引流接广告的同人,本质都是靠原IP流量获利,怎么可能不算。

第三个坑,是之前的客户阿宁踩的。阿宁说,原作者当初自己都说欢迎大家写同人,怎么版权方现在还要告我?

太亏了对不对?可版权这东西,是可以转让的。原作者说的欢迎,那是她个人的态度,等她把整个IP的改编权卖给公司了,公司要收权清衍生,你那个口头承诺根本作数。

没有白纸黑字的授权,就是没授权。说破大天也没用。

国内同人小说侵权判例判决书节选
国内同人小说侵权判例判决书节选

写同人小说,这三步帮你挡掉大部分风险

写同人小说,这三步帮你挡掉大部分风险
写同人小说,这三步帮你挡掉大部分风险

我经手快十个这类案子了,说实话,大部分原作者和版权方,其实对免费非盈利的同人态度都很宽松。毕竟同人本身也能给原IP带流量。

只要你别越界,根本不会有事。给你三个直接能用的动作。

第一,纯为爱发电,就老老实实发免费平台,不开打赏不开通贩不引流卖货。这种情况,百分之九十九不会有人找你麻烦。真碰上那百分之一,打官司赢的概率也很高。

第二,但凡你要印本、出本、做周边收钱,先查清楚现在版权在谁手里。能拿书面授权一定要拿。别拿原作者好几年前一句随口的欢迎,当你的免死金牌。阿宁那事儿,真的太可惜了。

第三,别碰触碰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内容,也别拿恶意OOC毁原人物人设蹭流量。哪怕你不商用,这种情况原作者告你名誉权,赢的概率也很高,赔起来不比侵权赔得少。

我之前看那个判决写得特别好,法官说:同人创作是粉丝对原作品的喜爱,这种喜爱本身不该被否定,但喜爱不应该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借口。

没错啊。

为爱发电可以,但别把别人的知识产权,当成自己的流量密码。

本文根据真实代理经验改编,人物为化名,法律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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