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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法律程序——基于近年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很多人养子女成年后处不来,过不下去,想彻底了断关系,却不知道该走什么程序,稀里糊涂吃了亏。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属性界定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属性界定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属性界定

收养关系解除程序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核心保护的是收养关系双方的人格独立与人身自由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明确,协议解除的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

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很明显:未成年养子女没有主动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程序启动权掌握在收养人和送养人手中;只有成年养子女获得了程序上的自主决定权。说实话,这个权利分配本身就符合立法初衷,未成年人本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当然不能随便说解除就解除。

两种解除场景的裁判结果差异

我见过两个起因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结果天差地别。第一例,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都同意解除,签了书面的解除协议,一起去民政部门办了登记,后来养子女因为遗产分割反悔起诉,主张收养关系没解除,法院直接驳回了请求。第二例,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吵架后,养子女搬出去住了十年,养父母口头说和养子女断绝关系,但是既没签书面协议,也没去办登记,更没去法院起诉,养父母去世后,养子女出来主张继承权,其他亲属说早就解除关系了,法院最终认定收养关系仍然存在,养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这里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完成了法定的收养关系解除程序,是否达成明确合意并走完登记或诉讼流程。很多人觉得,不来往不联系就是事实上的解除,法律根本不承认这个。

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流程表
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流程表

实证观察与风控建议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2020—2023年度婚姻家庭纠纷统计数据显示,该时间段内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收养关系解除纠纷中,走完法定程序的解除主张,支持率达到91.2%,而未走任何法定程序仅以“事实解除”主张的,支持率仅为11.7%。看得出来,法院对程序合规性的要求非常高,不会因为双方长期不来往就直接认定收养关系解除。

法院收养关系解除纠纷庭审记录图
法院收养关系解除纠纷庭审记录图

协商决策阶段,提出解除收养意向后,将双方协商的核心结果整理成书面文字,由所有参与协商的主体签字,将签字原件放入个人档案袋密封留存。

程序推进阶段,达成解除合意后10日内,共同到原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件、收养登记证,现场完成签字登记,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当场复印三份,分别存放于不同地点。协商不成的,整理好关系恶化的报警记录、租房合同、聊天记录,按法院要求的份数打印装订,标注好每份证据的证明内容后提交。

纠纷预防阶段,拿到解除收养的生效判决书或登记证明后,15日内携带复印件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关系变更登记,留存派出所出具的变更凭证原件,放在《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原件旁一起保管。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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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收养关系解除法律程序——基于近年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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