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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口调解室里的事实婚姻

昨天整理调解室的旧记录本,翻到去年秋天那页,笔迹都晕开一块,是那天张阿姨洒的茶水。

那天

张阿姨进门的时候,手里攥着个皱巴巴的红布包。布包里是三十年前摆酒时的礼单。纸都黄了。边边角角磨得发毛。

1987年她跟李叔经人介绍在一起,那时候李叔家穷,镇上的人都觉得,摆了酒请了亲戚,就是明媒正娶的夫妻,没人想着非要领那个红本本。两个人一过就是三十四年,养了孩子抱了孙子,李叔突然脑溢血走了,没留一句遗嘱。

麻烦来了。李叔远房侄子拿着早年的房产证找上门,说房产证上只有李叔一个人的名字,张阿姨没领证,不算李家的人,要把她赶出去,收房子。

社区调解室旧木质长条办公桌
社区调解室旧木质长条办公桌

张阿姨说,她跟李叔过了一辈子,怎么就不是夫妻了?我看着她手都在抖,说不出话来,整个调解室都静悄悄的。

法律上怎么看

很多人嘴上都挂着“事实婚姻”四个字,但没几个人真说的清法律上到底怎么算。

我给张阿姨掰着手指头算时间,她1987年跟李叔在一起,刚好卡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又符合结婚的所有实质条件——两个人都到了法定婚龄,没有重婚,不是近亲,完全自愿一起过,所以法律是认他们的事实婚姻的。也就是说,张阿姨就是李叔法律认可的配偶,李叔的遗产,她第一顺位继承,轮不到一个远房侄子来抢。

张阿姨听完当场就哭了,手里的搪瓷缸掉在桌上,半缸茶水都洒在了我摊开的记录本上。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影印页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影印页

那要是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在一起同居的呢?不管你过了十年还是二十年,哪怕摆了酒生了孩子,只要没领结婚证,法律上都只算同居关系,不承认是事实婚姻,更不是合法夫妻。

不过话说回来,我也见过不少年轻人,就是不想领证,觉得那张纸没用,反正两个人感情好就行。行不行?当然行,法律不拦着任何人选自己的生活方式。但你得知道风险在哪。

上个月还来了个三十出头的姑娘,跟男方摆了酒没领证,过了四年,男方跑运输出了事故人没了,肇事方赔的钱,男方父母一分都没给她,说她没领证不是老婆,她打官司都难,因为她本来就不是法律上的配偶,没有资格拿赔偿金。姑娘坐在调解室门口哭了一下午,我看着也难受,可规则就是规则。

如果换成你

如果换成你
如果换成你

先讲第一种情况,跟张阿姨一样,九十年代之前就在一起,一直没领证的。别觉得都过了一辈子了就不会出事,把能证明你们关系的东西都收好。老户口本上的配偶登记,居委会开的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邻里的证词,甚至当年的礼单、老合影,这些东西真出事的时候,就是能帮你保住身家的证据。

第二种,94年之后在一起的,别再信什么“在一起多少年就是事实婚姻”的话了。要是你想给彼此一个保障,抽一下午时间去领个证,现在连工本费都免了,不费什么事,比你出事之后到处找证据打官司舒服多了。

有人说,我就是不想领证,就是想保持独立,那也没问题。提前把该说的说清楚,大额出资留好转账记录,房子车子的份额提前约定好,别稀里糊涂把自己的钱都搭进去,最后连个说话的依据都没有。

我在调解室待了快五年,见过太多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就是因为当事人不懂这点事,最后闹得身无分文,哭都没地方哭。法律不是用来帮谁骂人的,也不是吓唬人的,它就是把明明白白的规则放在你面前,你知道了规则,才能选自己想要的生活,也能守住自己该得的东西。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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