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在店里碰到个开建材批发的张老板,坐下来的时候烟都捏变形了——他招的那个客户经理,拿着之前留的盖了公章的空白供货合同,跟相熟的老客户签了个比批发价还低三成的供货协议,转头私下收了客户两万块的“感谢费”。现在客户拿着合同找上门要拉货,张老板一算,这一单供下来要亏小十万,换谁谁不懵,翻来覆去说“我当初就是给了个章,怎么就变成我要认亏了”。
先掰明白:不是所有代理人办的错事,都叫代理权滥用
很多人对这个概念的认知完全是乱的。要么觉得只要代理人办的事不符合自己的预期,就算滥用;要么觉得只要代理人拿了授权,哪怕办的事坑自己,也得认。
其实实践里法院认的代理权滥用,就三种核心情况,一点都不复杂:
第一种是代理人拿被代理人的名义,跟自己签合同——比如你授权员工帮你谈仓库租赁,他转头以你的名义把自己家闲置的仓库租给你,租金还比市场价高两成,这就是典型的自己代理。
第二种是同一个代理人,同时代表交易的两边签合同——比如房产中介拿着卖方的授权,又拿着买方的授权,自己给自己凑个交易,把两边的差价都吃了,这就是双方代理。
第三种最坑,就是代理人跟交易的相对人串通,故意坑被代理人——就像开头那个张老板碰到的情况,客户经理拿好处费,帮客户压低价,两边通着气赚被代理人的钱。
这里要敲个重点:不是所有拿了授权办事的行为,只要对被代理人不利就算滥用。要是代理人只是正常谈业务的时候判断失误,没谈出最划算的价格,那顶多是工作能力不行,不算法律上要追责的代理权滥用。

真踩了红线,到底谁来掏钱?
钱不是随便掏的。
很多老板碰到这种事第一反应是拍大腿悔不当初,觉得自己当初授权太随便,不管啥情况都得自己扛。其实责任划分的逻辑特别清楚,根本不是死规矩。
如果是前面说的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这种,没有第三方恶意串通的情况,对应的合同不是当然无效的——说白了,要是被代理人看完合同条款,觉得哪怕是代理人自己搞的鬼,这个交易做着也划算,完全可以追认,让合同正常生效;要是觉得亏,直接不追认,所有的损失全由代理人自己兜着,被代理人半毛钱责任都不用担。
但如果是第三种,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坑人的情况,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这种恶意串通造成的所有损失,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张老板根本不用硬认那个低价供货合同,他完全可以选择不追认这份协议,同时把那个收了好处的客户经理,还有签合同的客户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因为这个事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本来能赚的差价、因为耽误供货赔给其他客户的违约金,全都能算进去。
我之前碰到个当事人,就是吃了不懂这个的亏——当时他知道员工跟客户串通搞了低价单,怕闹僵影响老客户关系,自己先按低价供了一半货,后来反应过来想找对方要差价,人家早就把钱转走了,最后亏了快二十万,想想都气。

真碰到这种事,别上来就急着认赔

别慌。
我平时接咨询的时候,最常碰到的就是当事人一上来就说“这是我自己给的授权,我认倒霉”,蹲在角落里硬扛损失。真的没必要。
先把手里所有的授权文件、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全捋一遍。别刚接完对方的电话,张口就说“我当时授权过,这个事我认”——你这句话说出口,后面再想翻案都难。
再仔细看看相对人是不是早就知道代理人在谋私利。比如有没有私下给代理人转好处费的记录,有没有聊天里提到“咱们这个事不让你们老板知道”的内容,这些证据只要拿到,后面的责任划分根本不会偏向对方。
当然也得说句实在的,如果你本身授权的时候就特别随意——比如把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随便塞给一个刚入职三天的员工,让他随便出去谈业务,那法院判的时候,也会让你承担一部分因为管理疏忽该担的责任。这不是法律偏心,是你自己把权限的口子开太大了,就得为这个疏忽买一部分单。
其实说白了,代理权从来不是你给对方开的一张无上限的透支卡。你交出去的权限越模糊,后面要擦的屁股就越多。与其等出事了才后悔当初没把授权范围写清楚,不如平时就把边界划明白——哪些事能替你做主,哪些事必须找你签字才算数,写在明处,比啥都强。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