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律己
法治论坛

冷冻胚胎的权属争议——基于2019-2023年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别不信。 温度是零下196度。 我去年在南京中院开完一个涉冷冻胚胎的庭,男方在法庭上攥着皱巴巴的储存协议,说当年是两个人一起决定冻的两枚胚胎,现在女方要离婚了还想把胚胎带走做单身生育,他坚决不同意,甚至说要全部销毁,谁也别想拿到。
生殖中心液氮罐储存冷冻胚胎场景
生殖中心液氮罐储存冷冻胚胎场景

藏在低温罐里的法律画像

很多人对冷冻胚胎的认知还停留在“自己存的东西想拿就拿”,根本没意识到这东西从法律上根本不是普通的私产。《民法典》第1007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顺着这个条款延伸下来,目前司法实践里已经形成共识:冷冻胚胎是承载着人格利益、伦理属性的特殊存在,既不能像普通快递一样随便寄递、转让,也不能像普通动产一样由所有人任意处分。 保护的法益说穿了就两个:一个是人的人格尊严,不能把胚胎当成可以交易的商品;另一个是社会公共秩序,不能突破辅助生殖的医疗规则去搞代孕、非婚生育的灰色地带。这里面的权利义务其实完全不对等:医院作为保管方,手里攥着液氮罐的钥匙,却没有任何处置胚胎的权利;夫妻双方作为最初的共同决定人,享有监管和处置的资格,却不能单方面说了算。

两种处置路径的风险差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2023年公开的涉冷冻胚胎生效民事判决统计,87%的纠纷都是因为一方拿着单方意思表示要求处置胚胎引发的,其中有11%的案件里,医院因为没有核实双方的共同意愿就操作,最后被判承担了补充责任。 我把这些年碰到的案子捋下来,其实无外乎两种对比。 第一种是完全合规的路径:夫妻双方在冷冻期限到期前3个月,共同到场和医院沟通,明确一致同意将胚胎移植到女方宫内,医院按照辅助生殖的规范流程安排后续的诊疗,全程留好双方签字的确认书。反过来的高风险路径是什么?离婚之后女方拿着几年前的旧协议,单方面跑到医院要求把胚胎取走,甚至联系地下代孕机构把胚胎移出去,这种别说医院不敢接,就算真的接了,最后女方、医院都要承担非法实施辅助生殖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二种是不碰红线但责任天差地别的路径:低风险的操作是,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实在不想再留胚胎,共同签字确认同意销毁,医院按流程走销毁程序,把销毁记录给到双方留存,之后哪怕有一方反悔跑到法院起诉,凭着共同签字的记录,谁都不用担责。高风险的操作是,夫妻一方单方面跑到医院,说我们已经离婚了,我现在要求把之前的胚胎全部销毁,医院如果真的按这个单方通知操作,之后另一方起诉到法院,医院和操作的那一方大概率要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里的关键区分变量从来不是谁对胚胎的“感情更深”,所有涉及冷冻胚胎的处置决定,必须是夫妻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无胁迫的前提下共同作出的书面合意,任何单方的意思表示都不产生合法的处置效力。
夫妻共同签署冷冻胚胎处置确认书现场
夫妻共同签署冷冻胚胎处置确认书现场

把风险堵在最开始的签字环节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案子,双方在刚结婚、准备做试管的时候,满脑子都是赶紧生个孩子,根本不会想到后来会离婚、会出意外,更不会想到要提前说清楚如果两个人走散了,那几枚冻在罐子里的胚胎到底怎么办。 这里完全可以把动作拆成三步,根本不需要找律师写什么复杂的协议。 第一次去生殖中心签储存协议的当天,就和配偶一起在协议背面补写一行简单的预案,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移植、什么情况下可以共同决定销毁,写完两个人签字,和医院的档案室各存一份。 每到每年的缴费节点,提前15天和配偶一起核对当期的储存费用,要是两个人的想法有变动,就重新写一份新的预案,签字之后发给医院的对接护士留底,别等出了事才翻出几年前的旧协议吵架。 真碰到需要处置胚胎的那天,全程录下双方共同到场签字的视频,把签字的确认书、缴费凭证、医院的接收回执全部扫描成加密的压缩包,存在两个人都知道密码的云盘里,别只把所有材料存在某一方的手机里,到时候手机一换、人一找不到,连个凭证都拿不出来。 核心结论很简单:冷冻胚胎从来不是谁占了便宜就能拿走的“私人财产”,从你把它放进液氮罐的那一刻起,所有的处置权都绑定着两个人的共同意愿,半点由不得你单方面说了算。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冷冻胚胎的权属争议——基于2019-2023年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文章链接:https://m.zhoupulvshi.com/hunyin/38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