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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量因素——基于近年裁判文书实证观察

先理清楚,这到底是啥制度

先理清楚,这到底是啥制度
先理清楚,这到底是啥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规则,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原文表述很明确: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属于民法项下的侵权责任制度,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单位没有资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非常明显,法律把赔不赔、赔多少的裁量权,很大程度交给了审理法院,没有统一的计价公式,全靠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说实话,这一点真的坑了不少当事人。我见过同样是侵犯名誉权,一个判三千一个判三十万,差了一百倍,当事人怎么都想不通。

同样是侵权,为啥数额差了几十倍?

拿两个脱敏的真实案例说。

第一个场景,商家和顾客因为网购商品质量起冲突,商家在售后聊天框里骂了顾客几句,全程只有两个人能看见聊天记录,没有第三个人参与。最后法院判商家赔顾客精神损害800块。

第二个场景,还是商家和顾客,还是骂了人,可商家把顾客的收货地址、姓名还有私人照片挂到了公共论坛,煽动网友网暴,几天时间就有十几万点击,上千条辱骂评论。最后法院判商家赔十八万。

都是侵犯人格权,差了两百多倍,根源在哪?是否造成了公众范围内的人格利益贬损,这就是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

没有公众传播,只是私人之间的冲突,精神损害的影响只局限在小范围,数额自然低。一旦把冲突扩散到公共领域,造成受害人人格评价降低,那精神损害的程度就直接拉满,数额自然上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原文截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原文截图

裁判数据里的真实裁量逻辑

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2022—2025年度人格权侵权司法大数据报告显示,所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裁量数额时,排名第一的考量因素就是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占比接近68%,其次才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第三是受害人本身的精神损害严重程度,最后才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有意思的是,超过八成的案件里,受害人主张的赔偿数额都远高于最终判决结果,只有不到12%的案件,原告主张的赔偿能得到全额支持。很多人觉得「我越痛苦就该赔越多」,其实法院更看重侵权行为造成的客观影响。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量的核心,从来不是你主观上觉得有多痛,而是侵权行为客观上给你造成了多大范围的负面影响

2022-2025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例数据统计图
2022-2025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例数据统计图

你要是真遇到了这类事,该怎么准备?

提前遇到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比如长辈遗物、定制纪念物,在你拿到手的时候,就用手机拍摄带时间戳的高清照片,分别存入个人加密云盘和U盘,U盘放家里阴凉干燥处密封保存。

事中发生侵权行为之后,第一时间打开当地公证处的线上存证小程序,对侵权的内容、场景逐一拍照录像上传,三个工作日内领取带公证处电子章的存证报告,存储到你的私人云盘。

纠纷萌芽协商的时候,把双方沟通过程中对方承认侵权的对话整理成文字版,约对方当面核对后签字,原件自己收好,不要轻易交付给第三方。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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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量因素——基于近年裁判文书实证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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