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三在楼下便利店碰到之前找我咨询的张姐,手里攥着一摞皱巴巴的材料,看见我就塞了瓶冰可乐,说上次那供货合同的事终于解决了。
之前她跟外地供货商签的合同,最后几页夹了条仲裁条款,写着”纠纷由供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她以为跟之前一样,出事了直接去法院告就行,结果法院立案窗口的人翻到这一条,直接把材料退了,说有仲裁约定不能找法院。
她当时都懵了。
觉得不就是几行没注意的小字吗,怎么就成了挡在维权路上的墙?
其实这墙能不能推倒,全看这条仲裁协议是不是真的有效。要是符合仲裁协议无效认定情形,别说挡路了,连存在的效力都没有。
连仲裁机构都没写明白的,全是无效的
我见过最离谱的一份合同,仲裁条款写的是”发生争议由当地经济仲裁部门仲裁”。
啥叫”当地”?
啥叫”经济仲裁部门”?
翻遍整个仲裁法,根本就没有这个机构名。
很多人签合同的时候,觉得仲裁条款就是走个过场,随便抄两句就行,根本不管写的机构是不是真实存在,是不是具体明确。
比如有人写”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听着像那么回事,但北京根本没有叫这个名字的仲裁委,人家正式名称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差俩字,要是双方达不成补充协议把这个名字补对,仲裁条款直接无效。
还有更常见的,合同里写”双方可向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听着挺公平,两边都能选。
但法律不认。
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事后双方没法协商一致选定具体机构的,仲裁协议直接无效。

别觉得这种事少见。
上个月帮一个做装修的老板看合同,对方给的模板里写”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那个工程项目在一个县级市,全市根本就没设仲裁委——仲裁委不是每个区县都有的,大部分只有设区的市才会设。
约定的仲裁机构根本不存在的,仲裁协议直接无效。
你总不能让人家为了你这一个案子,临时在县里开个仲裁点吧?
塞了不该仲裁的事,条款写得再全也白搭
说实话,很多人对仲裁的范围有误解。
觉得只要是跟合同沾边的事,都能约定仲裁。
真不是。
法律明明白白划了红线,有些事,从根上就不能用仲裁解决,你就算把条款写得花团锦簇,也是无效的。
比如什么?
劳动纠纷。
哦不对,劳动纠纷是要先去劳动仲裁委的,但那是法定的劳动争议前置程序,跟我们说的民商事仲裁根本不是一回事。我见过有人在公司和员工的劳动合同里,随便加一句”劳动争议由某市民商事仲裁委仲裁”,这种条款100%无效——民商事仲裁委根本不管劳动的事,劳动的事归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两码事。
还有那种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比如离婚了要分财产、要变更孩子抚养权、要确认收养关系,这些全不能约定仲裁。
哪怕你们之前签过协议,说以后这类纠纷找仲裁委,也没用。
还有要告行政机关的,比如你跟城管签的违建拆除协议,不服要维权,这种涉及行政行为的纠纷,也不能走仲裁。

我之前碰到个小姑娘,跟男朋友一起凑钱买婚房,俩人私下签了个协议,说以后要是分手,房子的纠纷找南京的仲裁委解决。后来真闹分手了,拿着协议去仲裁,直接被退回来,说这是同居关系析产,涉及身份关联的财产纠纷,不在仲裁受理范围里。
小姑娘当时还挺不服,说我们俩自己约定的不行吗?
真不行。
法律的红线在这摆着,不是你们俩商量了就能突破的。
不是自愿签的仲裁条款,根本不算数

这是最近半年我碰到最多的无效情形。
条款看着写得挺规范,仲裁机构名字全对,仲裁事项也在范围内,但就是无效。
为啥?
因为签的时候,根本不是自愿的。
最常见的就是格式合同里的”隐形仲裁条款”。
比如你去买个几万块的全屋定制,对方给你递过来30页厚的合同,你翻都翻不完,仲裁条款藏在第27页的脚注里,字比正文小两号,夹在一堆免责条款中间,你签的时候根本没看见。
这种情况,实践中法院大概率会认定这个仲裁条款无效。因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根本没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你得把跟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用加粗、标红、单独提示的方式告诉人家,不能藏在脚注里玩猫腻,不然就算签了字,条款也无效。
还有更极端的,比如签合同的时候,对方拿着胁迫的那一套,说你不签这条仲裁条款,我就不跟你做生意,甚至要找你麻烦,这种被胁迫签的仲裁协议,也是无效的。
哦对,还有签的人根本没资格的。
比如公司的前台,没拿到公司的授权,就替公司跟客户签了带仲裁条款的合同,最后公司知道了根本不认,这种只要能证明签字的人没有代理权限,这个仲裁协议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碰到这种仲裁条款就犯怵,觉得”反正我签了字,再怎么说都没用”。
真不是。
你要是签合同的时候,看到仲裁条款写得模棱两可,要么当场提出来,把仲裁机构的全称写准确——比如选南京的就写”南京仲裁委员会”,一个字都别差;要么直接把这条划掉,改成”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省得以后扯皮。
要是真等出事了,才发现合同里有这么个破条款,也别直接慌。先对着上面说的几种情况套一套:机构写对了吗?约定的事在仲裁范围里吗?签的时候是真自愿的吗?
只要占了其中一条,你就可以直接去法院立案,不用被那个破条款卡着。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