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
我一开始以为是族里的辈分矛盾,劝了两句才发现根本不是。 三个老头其中一个拎着个蓝布袋子,掏出来全是翻得卷边的家谱,还有一张1992年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陈叔这边攥着张1953年的老土地证,照片边角都磨白了。两边在调解室拍着桌子吵到晚上八点,茶续了三壶。 谁也不肯退。
后来
法务先给我们捋了最核心的误区。 很多人觉得“祖上传下来的地就是我们族里的”,这个认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站不住脚的。 1953年的老证,是土改时期发的,那时候祠堂的土地确实登记在宗族名下。但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出来之后,农村的土地就全部归法定集体所有了——是村集体、村民小组这种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不是大家自发凑起来的“陈氏宗族”这种民间群体。 那三个老头拿的1992年的证,上面写的土地使用者是“陈村一组”,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这个祠堂所占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陈村一组全体村民的,不是哪个族支的。
法律上怎么看

如果换成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