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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范围与例外情形——以劳动关系为切入视角

隐私权的法律定位

隐私权的法律定位
隐私权的法律定位

隐私权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自然人的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具体指向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四类法益。

作为一项绝对权,它的权利义务天生不对等。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是义务主体,只有自然人才享有隐私权,法人不存在隐私权这一说。说实话,很多人甚至不少企业经营者都搞混这点,错得离谱。

同场景下的判决差异

我接触过两个同是用人单位查员工信息的案子,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公司给销售岗位员工配了工作手机,明确约定工作手机只能用于业务对接,后来公司发现该员工频繁在工作时间和竞品公司人员接触,于是调取了工作手机的聊天记录,证实员工确实在私下接竞品的私活,开除员工后员工起诉公司侵犯隐私权。法院判公司不侵权。

第二个案子:公司怀疑员工摸鱼,私自登录了员工用个人手机号注册的微信账号,翻遍了员工三个月的所有聊天记录,还把员工和配偶聊家人病情的内容拿到部门会上说,员工起诉后法院判公司侵权,要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两类情景的核心差异,本质就是是否为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所必需且未超出必要限度。前者是为了核实严重违纪行为,用的是公司提供的设备,范围也只限于工作相关的内容,刚好落在隐私权的例外情形里;后者完全是出于无端怀疑,侵犯的是员工完全私人的信息,超出了保护范围,当然违法。

劳动关系隐私权裁判案例对比表
劳动关系隐私权裁判案例对比表

我翻了2020—202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劳动关系隐私权纠纷裁判数据,这类案件年均涨幅超过15%,82%的案件中侵权方都是用人单位。

数据显示,只要用人单位的核查行为有明确的制度约定,且提前告知员工,只有不到12%的案件会被认定为侵权。反过来,如果没提前告知,超出必要范围,超过90%都会被认定侵权。

很多企业觉得,我管理员工哪来那么多规矩。踩了坑才知道,隐私权的边界比你想的清晰得多。

2020-2023劳动关系隐私权纠纷败诉占比图
2020-2023劳动关系隐私权纠纷败诉占比图

用人单位的实操风控建议

用人单位的实操风控建议
用人单位的实操风控建议

入职签约前,要在劳动合同附件里单独列隐私权相关告知条款,用四号加粗字体标注单位可能进行信息核查、工作监控的范围,让员工手写签字确认,纸质文件原件留存至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满三年。

履行用工过程中,如果需要调取员工涉及违纪的疑似私密信息,必须安排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行政或法务工作人员在场见证,对调取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调取的内容只截取和违纪相关的部分,完整封存原始载体和录像文件,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纠纷刚出现萌芽时,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公司法务单独和涉事员工沟通,沟通内容整理成书面记录,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归档,不得在公司内部公开讨论相关的隐私内容。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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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隐私权保护范围与例外情形——以劳动关系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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