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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室深夜手记: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从来不是老板一个人的事

上周三深夜的值班本上,我记了三行歪歪扭扭的字。

进来的姑娘姓林,开了家做家装建材的小公司,裤脚沾着仓库的水泥印,手里攥着皱成一团的供货合同,眼泪砸在“供货金额”那栏,把打印的字晕开一小片。她哭着说,当初为了凑资质办执照,把远房表哥挂名当法定代表人,本来就是走个过场的事,谁知道表哥背着全家,把仓库里价值七十多万的瓷砖、板材,按比批发价还低两成的价格,签给了一直抢他们生意的隔壁同行,连三年的排他供货协议都盖了公章。

“他就是个挂名的,根本没权利签这种合同,这不算数对吧?”她攥着杯子的手都在抖,跟在后面的老父亲蹲在走廊抽烟,烟圈飘得满楼道都是,说当初就是觉得法定代表人就是个虚衔,给亲戚个面子,哪想到能捅这么大的娄子。

社区调解室深夜场景 穿工装的年轻人攥着皱合同
社区调解室深夜场景 穿工装的年轻人攥着皱合同

那天

我给她倒了杯常备的大麦茶,温的,知道哭久了喝冰的容易胃疼。说实话,这种剧情我在这三年见得真不少:有把退休的老员工挂名当法人,结果对方被人哄着签了几十万的担保协议;有小股东趁老板出差,拉着挂名法人偷偷把公司的商用房抵给了网贷平台;还有的老板自己碍于情面,把刚毕业的侄子塞去当法人,转头就被人忽悠着签了门店转让合同。

一开始我碰到这种事,总觉得这有什么好问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签的字盖的章,当然算公司的,认栽就完了。直到去年被司法所的老周敲着脑袋骂,说我这是把法条念死了,真按我这么讲,多少普通人要平白吃大亏。

之前我也把法条念错了

老周当时把民法典的条文拍在我桌上,说哪有什么“法定代表人签的字一律算”的道理。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不是一律无效,也不是一律有效,这里头的边界,差一点就是天壤之别。

按现在的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内部权限跟别人签的合同,只要签合同的对方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也没理由知道这个法定代表人没有签这个合同的权限——那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对公司有约束力。反过来,如果对方明知道这个法定代表人越权了,还凑上来跟他签合同,那这个合同就不能算到公司头上。

民法典合同编法定代表人越权条款手绘图
民法典合同编法定代表人越权条款手绘图

说白了,核心判断标准从来不是“公司内部有没有同意”,而是签合同的相对方是不是“善意”的。就拿林姑娘家的事来说,他们当初办执照的时候,章程就是从网上抄的模板,写的是“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既没说签多大金额的合同需要股东会同意,也没对外发过函告诉所有合作方,他们家的表哥只是个挂名的,没有实际决策权。对方来谈合作的时候,表哥掏出来公章就盖,对方根本没理由怀疑他的权限,那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大概率是对公司有约束力的。

我之前碰到那个遛鸟的老爷子,退休了被儿子拉去当自己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说就是帮着避债,结果儿子偷偷把公司的商标授权给别人用了三年,老爷子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还在公园跟老头们下棋,说“我连公司门朝哪开都不知道,关我什么事”。没用的。对方是正经的品牌方,根本不知道老爷子是个挂名的,授权合同盖了真公章,那这个行为就是有效的,公司该履行的义务跑不掉。

当然也有例外。之前有个开连锁超市的老板,发现自己的挂名法人偷偷把核心商圈的门店按市场价三分之一的价格转出去了,对方拿着合同来要店的时候,老板翻出来之前的聊天记录——对方之前明明知道这个法人根本管不了门店的事,所有的转让都要老板亲自拍板,甚至之前吃饭的时候还跟法人闹过不愉快,就是故意凑上来捡便宜的。最后法院判这个合同不算数,因为对方不是善意的。

如果换成你

我知道很多人看到这里会觉得害怕,原来挂个名当法定代表人,能惹这么大的祸。其实也没必要慌,边界划清楚了,很多坑根本不会踩到。

如果你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别再用网上抄的那种空泛章程了。把所有涉及大额支出、对外担保、资产转让的权限写得明明白白——比如超过五万的合同、超过十万的担保、任何形式的门店或仓库转让,必须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才算数,别给挂名的法人留模糊的权限空间。要是你真的找了亲戚朋友当挂名法人,记得给所有合作过的客户发个正式的函,把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说清楚,别等出了事才追悔莫及。

如果你是跟公司签合同的那一方,也别上来就看到公章、看到法定代表人签字就放心签。真涉及到大额交易的时候,多问一句:这个事你们公司内部开过股东会吗?要不要看一下你们的章程,对签合同的权限有没有要求?别等对方公司事后跳出来说,我们家法人是越权的,合同不算数,你到时候扯都扯不清。

真碰到法定代表人偷偷签了合同的,也别上来就拍桌子说“这是他个人行为,我们不认”。先翻出来所有能证明对方“非善意”的证据:比如之前的聊天记录里,对方明知道这个事需要股东会同意,还凑上来签;比如之前你们已经公开告知过对方的权限范围;比如对方跟这个法定代表人有私人利益输送,就是故意设套的。这些证据拿出来,才有可能把合同的效力掰过来。

上周林姑娘给我发消息,说她已经跟表哥摊了牌,把法定代表人换成了自己,表哥把收的八万好处费全退了,跟隔壁同行的合作最后谈成了按正常市场价走,没亏太多。她现在翻着章程改条款,专门加了一条:所有超过五万的合同,必须全体股东签字才算数。

挺好的。哪有那么多“走个过场”的事啊,你随便让出去的权限,最后都要自己掏腰包补回来。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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