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层面的精准画像

紧急避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核心表述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说实话,很多人对这个制度的理解只停留在“遇到危险可以损人利己”,完全搞错了立法原意。这个制度的本质是,当两个合法法益发生冲突只能保一个的时候,法律允许牺牲较小的法益,保护更大的法益。它保护的是顺位优先的人身、财产法益,天生带有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无辜第三方的财产权受损,却不能要求避险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立法对法益位阶的明确选择。
合法与违法的情景对比
前两年看到过两个案情高度相似的案子,判决结果天差地别。一批游客爬未开发的野山,中途突遇暴雨山洪冲毁了原路,为了逃生掰断了山民种植的十多根毛竹做成滑索下山,事后山民索赔,法院认定构成紧急避险,驳回了山民的诉讼请求。另一批游客同样在暴雨中困山,明明有路可以沿着侧坡平缓绕行,为了省半小时路程,直接把山民堆在路口准备售卖的几十根毛竹推下山崖清路,造成数千块货损,法院认定不构成紧急避险,判决游客全额赔偿。
两个案子,都遇到了危险,都损害了他人财产,结果完全不同。核心区分变量只有一个,就是是否为避险所迫不得已。前一个案子没有其他选择,不掰毛竹就可能出人命,后一个案子明明有其他更低损害的选项,为了自己省事牺牲他人利益,当然不满足紧急避险的构成要求。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2022—2025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涉紧急避险司法统计显示,超过七成不认定紧急避险的案件,都是不符合“不得已”这个要件。剩下的不到三成,要么是危险还没发生,要么是保护的法益小于损害的法益,本质都是没满足全部构成要件。
说实话,这个数据挺出乎我意料的,原来绝大多数人踩坑都踩在同一个地方。
实操层面的风控指引

遇到危险谁都慌,但该做的动作不能少,给大家梳理了三个节点要做的具体事:
危险刚发生时,第一时间拿出手机拍摄危险现场全貌,保留带有定位和时间戳的原始照片,上传至个人云端相册留存,不要删除手机里的原始拍摄文件。
避险过程中,如果你必须损害他人财物才能脱险,优先选择损害价值更低的财物,避险完成后当场对损害情况拍照,请1-2名现场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者签字记录事发过程。
脱离危险之后,三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财物所有人说明事发经过,全程录音并留存沟通文字记录,不要刻意躲避对方联系。
只有同时满足全部法定要件,才能成立合法的紧急避险,否则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