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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量因素——基于近年裁判文书实证观察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边界

这一制度归属于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核心表述为: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它保护的不是普通财产利益,是自然人依附在人身或者特定物上的精神利益。法人没有这项请求权。 这点很多人搞错。 说实话,实践里不少公司被侵权了,也来要精神损害赔偿,根本不会被支持,这就是权利主体的不对称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原文

裁量数额的核心区分标准

我经手旁听过两个类似案件,都是超市怀疑顾客偷东西。第一个,超市把顾客拉到监控室,关上门简单询问搜包,确认没问题后道歉放人,没有第三人围观,最后法院判了三千精神赔偿。第二个,超市导购在卖场人流最大的入口,拉住顾客当众骂小偷,还要脱光检查,围了几十个人拍照,最后法院判了八万。 两个案件都是搜身侵权,结果差了二十多倍,核心在哪里? 是否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后果,这就是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 前者只是轻微的不安,后者已经让受害人社会性死亡,出门都被邻居指指点点,患上了中度抑郁,数额当然天差地别。 不过话说回来,哪怕都是造成严重后果,不同地方判的数额也不一样,对吧?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裁判差异对比表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裁判差异对比表

实证数据里的裁判规律

实证数据里的裁判规律
实证数据里的裁判规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2020—2022年度全国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统计数据,有接近82%的判决,把”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放在考量第一位,剩下的才会考虑侵权人获利、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侵权的场合和范围这些因素。 故意骚扰和过失不小心撞到,哪怕后果差不多,数额也差三倍以上。侵权人赚了十万,受害人能拿到的赔偿就比侵权人没赚钱的多一倍还多。 一线城市的十级伤残精神赔偿,能到十万,小县城可能只有三万,这就是裁判里默认的规律,没写在明面上,但大家都这么用。 日常经营或者参与活动过程中,遇到可能涉及他人精神利益的场景,比如帮亲友保管过世亲人的遗物,要对交接查验全程录像,文件刻盘备份,保管期限不短于8年。 收到对方明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约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记录对方陈述的全部损害细节,由三方签字后把原件存入带锁档案柜留存。 开展涉及人身服务的业务或者签订涉及特定物的合同前,把可能发生的精神风险提示和赔偿协商限额,用四号加粗字体印在合同正面,要求对方逐行签字确认已阅读,留存合同原件不少于10年。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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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量因素——基于近年裁判文书实证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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