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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紧急避险的法律定位

紧急避险是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侵权免责事由,具体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它保护的是面临紧迫危险的更大法益,多数情况下是生命权、身体权这类人身权益,价值位阶远高于受损的第三方财产权益。它天生就带着权利义务不对称性——避险人不用为合理避险造成的损害买单,责任全部归到引发险情的一方,无辜第三方的损失只能找引发险情的人索赔。说实话,这个规则设定本身就是为了鼓励人在危险面前优先保更大的利益,没毛病。

民法典紧急避险条款原文截图
民法典紧急避险条款原文截图

合法与违法的一线之隔

合法与违法的一线之隔
合法与违法的一线之隔

我举两个2023年刚判的脱敏案例,你一眼就能看懂。第一个,车主正常行驶在高速上,前方货车突然爆胎失控斜插过来,车主为了躲避碰撞,猛打方向刮到了旁边车道正常行驶的小车。这个案子里,法院认定车主构成紧急避险,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全部责任由爆胎货车一方承担。

第二个,一个路人走在街上,看到穿黑衣服的男子在追另一个人,他以为是歹徒行凶,随手拿起路边的拖把把黑男子打倒摔伤,事后才知道是便衣警察抓小偷。这个案子,法院判路人承担七成的侵权赔偿责任。

差异在哪?核心就是是否存在正在发生的客观真实危险。第一个案子里,失控货车的危险是实打实正在发生的,第二个案子里,危险只是路人自己脑补出来的,客观上不存在迫切的生命威胁。差就差在这里。

不过话说回来,就算危险真实存在,要是避险的时候下死手,超过必要限度,照样要担责。对吧?

裁判数据里的常见认知误区

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22—2024年度发布的《民事侵权免责事由适用统计报告》显示,这三年里全国法院公开的民商事案件中,以紧急避险作为免责抗辩的,败诉率超过68%。其中,排在第一位的败诉原因就是当事人主张的危险根本不存在,要么是已经结束的危险,要么是主观臆想的危险,占了所有败诉案件的41%。

很多人总觉得,我自己觉得危险就是危险,法律就得认我的感受。不对的。紧急避险的核心本质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所有构成要件的前提都是危险客观真实,正在发生。你自己吓自己,把锅甩给别人,法律当然不支持。

2022-2024民商事紧急避险案件败诉原因占比图
2022-2024民商事紧急避险案件败诉原因占比图

实操层面的风控动作

实操层面的风控动作
实操层面的风控动作

遇到可能需要避险的场景,该做什么,我给你列三个实打实的动作。

遇到疑似险情的时候,掏出手机拍摄10秒以上的现场全景视频,拍完直接上传到个人云端相册留存,不要只存在本地手机里。

实施避险行为之后,当场用手机拍下避险后的现场全貌,包括你的位置、险情位置、第三方受损的具体情况,找现场的第三方见证人签字留证,交给现场管理方比如物业、交警留存。

如果已经被受损方起诉,收到起诉状和传票的3个工作日内,把你留存的视频、照片打印出来,附上一份一页纸的情况说明,交给承办法官,不要等开庭才拿出来。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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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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