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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紧急避险的法律精准界定

紧急避险不是刑法的专属规则,民商事领域同样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它保护的法益,是正在面临危险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本质上是在两个法益发生冲突只能保一个的时候,法律给普通人开的合法口子。它天然偏向于保护面临更大危险的一方,只要符合规则,就算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说实话,很多普通人对它的认知还停留在救小孩砸玻璃的新闻里,根本说不清楚具体的构成要求。

中国民法典紧急避险条款原文截图
中国民法典紧急避险条款原文截图

合法紧急避险的核心分界

我接触过两个几乎场景雷同的案子,判决结果天差地别。第一个案子,2021年南方某城,一名货车司机刹车突然失灵,为了避免冲向前方斑马线的过街人群,猛打方向蹭到了路边停着的私家车,造成车主两万多块钱的车损。法院最终认定构成紧急避险,不用司机赔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即可。

第二个案子,同一年同地区,一名车主和别人抢停车位,故意开车蹭到别人的车,事后说自己刹车失灵要紧急避险,法院查出来刹车系统完全正常,直接判他全额赔偿,不支持任何抗辩。

两个案子看起来都是撞车避险,结果完全不同,核心就是一个判断标准。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小于所保护的法益,这就是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第一个案子,用两万块的财产换了几十条人命,符合要求;第二个案子,根本没有现实危险,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害人,当然不构成。

很多人拿紧急避险当挡箭牌,其实根本没摸透这个核心。

民事案件紧急避险裁判结果对比表
民事案件紧急避险裁判结果对比表

裁判数据里的常见认知误区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2020—2023年度涉民事紧急避险案件统计,所有不被法院认定为紧急避险的案件里,超过70%都是因为不符合构成要件,其中最常见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根本不存在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纯属当事人臆想,另一个就是避险超过了必要限度,为了保护几百块的利益,砸了别人几万块的东西,这当然不行。

不过话说回来,法院认定紧急避险的门槛其实不高,只要你真的是为了避祸,而且选了损害最小的方式,基本都能得到支持。

实操层面的具体动作提示

实操层面的具体动作提示
实操层面的具体动作提示

遇到突发危险,别光顾着慌,按步骤来:

危险发生时:第一时间打开手机自带录像功能,完整记录危险发生的现场状态,原视频文件导出后加密上传个人云盘留存,不要修改原始文件。

避险完成后:当场拍摄所有受损财物的全貌和细节照片,找在场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见证,照片和签字页一并存入手机本地相册备份。

纠纷出现后:收到对方索赔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把留存的所有证据整理打印成册,提交给处理纠纷的调解机构或法院,不要私自删除任何原始证据。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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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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