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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合同变更解除——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情势变更的法律界定

它归属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条文核心表述很清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说白了,它保护的是商事交易中的公平信赖利益,避免一方因为完全不可控的变化,承担原本不该承担的极端损失。很多人会把它和不可抗力混为一谈。说实话,二者真不是一回事。不可抗力是完全不能履行,情势变更大多是还能履行,但履行下去对一方太不公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文原文图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文原文图

实务中的情景边界

我见过两个同商圈的商铺租赁纠纷,事实差一点,结果完全相反。第一个,承租人租铺做餐饮,开业三个月遇到政府强制封控,整整四个月没法开门,一分营收没有,付不起租金,起诉要求变更合同减免租金、解除租赁关系。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请求,减免了封控期一半的租金。

第二个,另一个承租人租了相隔不到一百米的另一个商铺,开业后因为自己定位不准,客流量达不到预期,月月亏损,也拿情势变更说事儿,要求解除合同退押金,法院直接驳回了请求。

两种结果的差异,核心就是一个是否属于不可预见的非商业风险重大变化。封控这种事,订立合同时谁能想到?也不属于做生意该预料到的商业风险,让承租人白掏四个月租金,明显不公平。可经营亏损、客流量不足,本来就是开店要承担的正常风险,哪能亏了就反悔解除合同?对吧?这一点,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房屋租赁情势变更纠纷裁判结果对比柱状图
房屋租赁情势变更纠纷裁判结果对比柱状图

2022—202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发布的民商事裁判数据显示,房屋租赁领域主张情势变更合同变更解除的案件中,仅31%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或全部支持。不被支持的案件里,八成以上都是当事人错把商业风险当成了情势变更。法院对这个制度的适用一直很克制,不会随便打破已经成立的合同效力,毕竟交易秩序的稳定才是第一位的。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动作

签约准备阶段,把可能发生的政策调整、全域管制这类超出常规商业风险的变动,对应的租金调整、解除条件逐条写进合同的风险分担条款,签约后双方各留存一份带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同时将电子版扫描件上传加密云盘备份。

风险发生之后,三天内整理好风险发生的官方证明文件,发书面协商函给对方,明确提出你要变更还是解除合同,函件用EMS挂号信寄出,信封标注“情势变更协商函”,留好底单和签收记录,同时发PDF版到对方预留的联系邮箱,抄送己方工作邮箱留痕。

协商不成满三十天的,15日内整理好全部凭证,包括官方文件、沟通记录、履约流水,提交给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所有凭证复印一份装订好,放入密封档案袋留存备查。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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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情势变更合同变更解除——以房屋租赁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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