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4 10:54:02 分类:法律科普
先给这个规则画个精准的法律像
坑很多。这个问题归民商事合同效力规则管,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原文写的明明白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
保护的法益很明确,一边是商事交易的信赖利益,让交易方不用猜来猜去,另一边是法人内部的自治秩序,给非善意相对人留了否定合同效力的口子。
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很明显。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的任何权限限制,本质都是内部规则,默认不对善意第三人发生效力。哪怕你股东会全票通过,法定代表人对外签合同不能超过一百万,只要你没写进公开资料,也没告诉对方,这个限制对对方没用。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定代表人越权条文释义图
同是越权,判决结果为什么天差地别?
同是越权,判决结果为什么天差地别?
我接触过两个几乎类似的案子,结果完全不同。
第一个案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对外借两千万,章程写了对外借款超过一千万要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私自找小额贷款公司签了借款合同,还盖了公司章。小额贷款公司找这个公司要债,公司说法定代表人越权了,不算。法院怎么判?判合同有效。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查了工商公示,没看到这个限额要求,也没人告诉它,属于善意相对人。
第二个案子,还是差不多的情况,只不过这次对方是做了十年生意的老合作伙伴,明知这个公司章程有一千万的限额,还和法定代表人签了一千五百万的合同,最后打官司,法院判这份合同不对公司发生效力,只能找法定代表人个人担责。
这里的唯一核心区分,就是相对人是否善意。说白了就是,你作为交易方,知不知道对方越权了。不知道,就是善意,行为有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是非善意,行为无效。
说实话,很多老板觉得我内部定了规矩就万事大吉,真到打官司才知道,内部规矩不对外,没用的。对吧?
从近年裁判数据看法院的裁判逻辑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全国商事合同纠纷裁判大数据报告》里,专门统计了这类案件。一共收录了1147件生效判决,其中76%的案件争议焦点都集中在“善意”的判断上。
什么样会被认定为善意?只要你做了最基本的审查,比如看了对方的营业执照,核对了法定代表人身份,确认了公章真实,基本都会被认定为善意。只有那种明知道对方内部有决议要求,还故意不索要,甚至和法定代表人串通起来损害公司利益的,才会被认定为非善意。
2022-2024法定代表人越权案件判决结果占比统计图
做交易,不管是和大公司小公司合作,该做的动作一个都不能省。
签约前,要求对方提供最新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权限的节选页,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后复印,存入交易档案永久留存。
履行过程中,只要碰到单笔交易金额超过章程公示限额,或者超出日常经营范围的事项,当场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股东会决议原件,原件归档,扫描件备份到公司云端存储盘。
纠纷刚冒头的时候,发现对方法定代表人确实越权了,七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公司注册地址发书面核实函,明确要求对方在十五日内就是否追认合同给出书面答复,留存函件底单和快递签收记录,不要一直拖到起诉才拿出来说。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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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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