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去社区做普法咨询,碰上家住老家属院的王阿姨抹眼泪。她小叔无儿无女,五年前跟远房侄子签了遗赠扶养协议,说好侄子给养老,百年后房子归侄子。结果这两年小叔瘫在床上,侄子半个月才来一次,饭都是邻居给送的。王阿姨想帮小叔把协议解除了,又怕签了字就不能改,问我怎么办。
到底什么情况能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其实遗赠扶养协议说穿了,就是一场附条件的约定:你给我养老送终,我走了把我的财产留给你。本质是个双方都要履行义务的合同,不是签完字就钉死一辈子、永远改不了。
法律上认可的解除条件,掰扯清楚其实就两大类。第一类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协议的双方,也就是老人和扶养人,都觉得过不下去了,都同意解除,那就可以和平分手。比如扶养人举家搬去外地,没法再继续履行照顾义务,老人也同意,那解除就完了。
第二类就是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主动要求解除,这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要是扶养人签了协议之后,根本不履行扶养义务,该出的医药费不出,该照顾的不照顾,甚至还虐待遗弃老人,那老人当然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反过来讲,要是老人签完协议,偷偷把说好了要遗赠的房子卖掉、过户给了别的亲戚,导致扶养人最后根本拿不到约定的财产,那扶养人也可以要求解除协议,还能要回自己之前已经付出的扶养费用。
说实话,法律的核心就是公平。你不能让一方干了活尽了义务,最后啥都落不着。也不能让一方占着位置拿了好处,根本不干活。对吧?

还有个小细节很多人不知道,要是你签协议的时候,本身就在协议里提前约定好解除条件,那条件达成了自然就能解除。比如有的老人心思细,会写上“扶养人连续三个月不看望老人的,协议自动解除”,真到了那一步,当然按约定来。不过话说回来,大部分普通人签协议的时候根本想不到写这么细,所以还是按前面说的两类情况来判断。
两个常见误区,很多人已经踩过坑
第一个误区:我是老人的亲侄女,就算协议不是我签的,我也能帮老人要求解除。
不对。遗赠扶养协议是协议双方当事人签的,只有双方有权提解除。老人还在世,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只有老人自己能提解除。就算老人神志不清,也得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替他提,不是随便哪个亲戚都能跳出来起诉要求解除的。我之前碰过一个案子,老人身体好好的,外甥女跳出来告扶养人,要求解除协议,最后法院直接驳回了起诉,因为原告根本没有资格。
第二个误区:只要扶养人少来了一两次,照顾不周,就能直接解除协议。
也不对。法律要求的是“不履行扶养义务”,是根本没尽到主要的扶养责任,不是说偶尔一次忘了送菜,或者因为家里有事少来了一周,就够得上解除条件。比如人家扶养人每个月按时给生活费,每周固定来两三次帮着洗澡打扫,就上个月儿子结婚忙,少来了半个月,转头就补了生活费请了护工,你这时候就要解除协议,法院肯定不会支持。得达到根本没履行主要义务的程度,才符合解除条件。

真遇到要解除的情况,按这三步走

第一步,先把证据固定好。不管你是老人这边还是扶养人这边,说对方违约,就得拿出实打实的证据。说扶养人没尽义务,就把对方多久没来、医药费谁付的,这些记下来,找邻居做个书面证言,拍一下老人当前的生活状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都留好,别空口说白话。
第二步,优先找第三方调解。别一上来就打官司,费钱又耗精力。先找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辖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出面撮合,很多时候都是亲戚,没必要闹得太僵,谈得拢的话省好多事。
第三步,调解不成再去法院起诉。真要是谈不拢,那就去协议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立案,把你收集好的证据整理好,把诉求说清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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