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里的紧急避险精准画像

紧急避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是法定的出罪事由,核心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法益,牺牲了较小的合法法益,因此法律免除其刑事责任。该条第一款明确写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说白了,这是给突发情况下迫不得已的普通人开的“绿灯”,但绿灯不是随便开的。必须满足所有构成要件才能出罪,缺一个都不行。说实话,很多普通人对它的误解太深了,觉得只要我当时慌了、迫不得已,就算避险,哪有这么简单。
同是避险行为,判决结果为何天差地别?
先讲两个真实的脱敏案例。2022年广东,一名路人正在江边步道行走,一辆失控的摩托车突然冲过来,他为了躲避,顺势把旁边摊主放在岸边的小推车推到了摩托车前进方向,自己躲开了,但小推车和车上的货物全都掉进了江里。法院最终认定这名路人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也由引发危险的摩托车一方负责。
另一起2021年江苏的案件,车主和别人因为停车发生口角,对方放话要叫人过来砸车,车主趁着对方去路口叫人的空档,直接开车撞开对方堵在出口的车扬长而去,对方的车被撞报废,车主主张自己是紧急避险,法院驳回了主张,认定他故意毁坏财物。
两者的差别在哪?关键区分变量是危险是否正在现实发生,而非行为人主观预判。第一个案子里,危险已经冲到眼前,不躲就会伤到人,属于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第二个案子里,对方只是去叫人,还没返回,也没有开始实施砸车行为,危险只是车主预判出来的,并没有现实发生,当然不满足构成要件。

不过话说回来,就算危险真的发生了,还要看是不是迫不得已,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每一步都卡要件。
近年裁判数据里的认定规律
根据2020—202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统计数据,全国各级法院公开的涉及紧急避险抗辩的刑事案件一共124件,最终认定构成紧急避险的只有31件,占比不到25%。
其中超过六成的不认定案件,都是卡在了“正在发生的危险”这个构成要件上,剩下的大多是因为超过必要限度,比如为了保护自己的小额财产,造成了他人重大人身伤害,那肯定不满足要求。

这个数据其实很能说明问题,法院对紧急避险的认定卡得非常严,不会因为你觉得危险就是危险,所有构成要件都要靠证据说话。
给普通公民提三个具体的行动建议:
事前进入人员复杂、容易引发冲突的场所时,用手机原生相机拍摄入口安防提示和现场环境全貌,标注拍摄时间后存入个人云端相册,保留原图不做任何修改。
事中遭遇现实危险准备采取避险动作时,第一时间打开手机录音功能,记录现场的环境音和对方的言语,原始录音文件保留在手机本地存储,不要删除。
事后避险行为造成第三方损失的,24小时内主动向第三方出具纸质的避险经过说明,要求第三方在签收联签字,自行留存好签收联原件。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