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8 23:34:36 分类:法律科普
很多做企业的朋友,都吃过法定代表人越权的亏。明明说好董事长只能签百万以下的合同,转头他就签了千万的,对方还找上门要公司认账。找谁说理去?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界定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界定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规则,归属于民法合同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明确规定,原文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这个规则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市场交易中的信赖利益,同时也兼顾法人内部的治理秩序。说白了,规则本身就偏向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毕竟法人内部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本质是内部管理规则,外人很难完整获知,不能让外人为法人的内部矛盾买单。对吧?
两类情景的裁判结果差异
我见过完全相反的两个判决,很能说明问题。第一个案子,建筑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超过一千万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私自和材料商签了一千二百万的供货合同,材料商这边,查过工商公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没见过章程的限制条款,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材料商知情。法院最终判代表行为有效,建筑公司必须履约。第二个案子,几乎一样的设定,只是材料商的老板和法定代表人是多年好友,还参加过建筑公司的内部股东会,明确知道一千万的限额要求。法院直接判越权行为无效,建筑公司不用认这个合同。说到这里你肯定懂了,两类判决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相对人是否善意。善意就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越权,反之就是非善意。就是这么简单的标准,难坏了无数企业。
民法典合同编法定代表人越权条款裁判指引图
实证观察与落地风控
说实话,很多人不知道法院裁判的整体倾向。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22—2024年度发布的《民商事代表权纠纷司法数据分析报告》统计,该时间段内公开的法定代表人越权纠纷中,法院认定越权行为有效的案件占比约61.8%,其中超过九成的有效判决,相对人都完成了对法定代表人身份、工商公示信息的基本审查义务;而被认定无效的案件里,近八成的相对人都存在明知越权仍签约的情形。
2022-2024法定代表人越权纠纷裁判占比统计图
签约前,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权限说明文件,扫描后存入公司电子合同档案,纸质版与合同原件一并装订归档。
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对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能超出公示权限,立即起草加盖己方公章的书面核实函,寄送至对方公司工商注册地址,留存快递底单与函件复印件。
纠纷萌芽后,收到对方公司主张越权行为无效的通知,三个工作日内整理全部交易沟通记录、工商查询截图、权限文件,拷贝光盘后交由公司法务或委托律师留存。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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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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