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张凯找我喝酒,手机往桌上一摔,脸涨得通红。
他去年发了三条原创美食探店短视频,涨了十几万粉,今年想拿这个去参加原创内容大赛,平台说他违反协议,所有内容著作权都归平台。
张凯说,我就是点了个“同意”啊,谁看那几千字的用户协议?
法官判断的核心,从来不是你签没签字

很多人一开口就是,我都签字了,还能说啥?
说实话,这个想法错得离谱。
上次开庭碰到李法官,他聊起这类案子,说别拿签字说事儿,要看条款本身公不公平。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你去小区楼下买包子,店老板偷偷在门后贴个指甲盖大的字条,写所有进店顾客的随身手机都归老板所有,你推开门进去买包子,就算同意了?哪有这种道理。
著作权法管这叫,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能不合理地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自己责任。说白了,就是不能明抢。
创作者最爱踩的三个认知误区
第一个误区,反正大家都签,肯定没问题。说这话的是去年找我的插画师林晓。
她接了一个品牌的商稿,甲方给的合同里,格式条款写着,所有林晓创作过程中产生的作品,包括练手的草稿、废弃的方案,全归甲方所有。林晓说,同行都这么签,我哪好意思改?
我当时就给她泼冷水,大家都踩坑,不代表坑就是合法的。后来这个案子调解,甲方主动删了这条,额外补了林晓两万块的使用费。
第二个误区,我拿了钱,卖了权利天经地义。说这话的是公众号作者阿泽。
他去年把一篇十万加原创稿卖给大号,对方合同里的格式条款写,本文章所有著作权及衍生权利永久归甲方,包括但不限于阿泽以后所有同主题创作都不得使用相同表达。阿泽说我收了五万块,认了。
结果后来阿泽出同主题的书,对方把他告了,要索赔二十万。其实这条条款从根上就无效,你买的是我这一篇稿子,凭啥连我以后的创作自由都买走?
第三个误区,条款都是对方定的,我改不了只能认。这话是主播阿萌跟我说的。
她刚入行的时候和MCN签合同,格式条款写着,五年合同期内,阿萌所有直播创作内容,不管是不是在MCN安排的直播里做的,全归MCN所有。阿萌说当时想涨粉,不敢提修改,只能签了。
后来她离职,MCN拿这条告她,法院直接认定这条无效,MCN一分钱赔偿没拿到。

法官的真实裁量思路,藏在这份判决里

去年我代理了一个百万穿搭博主陈曦的案子,被告是她之前签约的MCN。
MCN拿出合同拍桌子,说合同写得明明白白,陈曦所有社交账号的原创内容全归我们,她离职之后发的内容都是侵权。
法官最后写的判决观点,我到现在都记得。大概意思是:MCN作为预先拟定格式合同的一方,本该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结果你把创作者离职之后,完全用个人时间创作的内容,都归到自己名下,完全排除了创作者对自身原创作品的核心权利。这种条款,既没有用加粗、高亮等方式特意提示陈曦注意,也没有给陈曦任何额外的对价补偿,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最终MCN索赔三百万,一分钱没拿到,反过来还要赔陈曦五万块的维权律师费。
不过话说回来,法律给了你撑腰的依据,你自己也得上点心对吧?
给你三个直接能用的动作,碰到格式条款直接用。
第一,签字或点同意之前,搜“著作权”“归属”“永久所有”这类关键词,凡是要把你全部创作成果全拿走的,哪怕只是一句话,也必须改,不能随便签。
第二,哪怕你必须签,也要要对等对价。平台要拿你的著作权,就得给你对应的签约费、分成,不能空手套白狼明着嫖。
第三,真出事了别先认怂,拿给懂行的人看,很多看起来吓人的条款,其实从根上就是无效的。
点一下同意,不代表你就卖了自己的创作,法律从来不会帮着强盗抢东西。
本文根据真实代理经验改编,人物为化名,法律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