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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紧急避险的法定定位

紧急避险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核心表述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民事领域的规则也和刑法一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也明确了紧急避险的责任划分规则。

它保护的是顺位优先的更大法益,本质是两个合法法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允许牺牲较小的一个,保住更大的一个。不存在什么权利义务的对等,就是法益衡量后的不得已选择。

我国刑法紧急避险构成要件示意图
我国刑法紧急避险构成要件示意图

合法与违法的情景对比

之前接触过两个案情相近,但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的案子。第一个,货车司机深夜开高速,前方小车突然违规别车,差点直接撞上来,司机为了避免正面相撞,猛打方向蹭到了旁边车道的小车,自己的货车也撞了护栏。法院最终认定构成紧急避险,责任由违规别车的小车车主全部承担。

第二个,同样是道路上的突发情况,一个私家车车主为了避让自己散养、突然窜出来的狗,猛打方向撞到了正常骑行电动车的路人,反而主张自己是紧急避险,要别人担责,法院直接驳回了请求。

为什么结果差这么多?核心区分点非常清晰,是否存在现实正在发生的紧迫危险是核心区分变量。第一个案子里,别车带来的撞车危险已经迫在眉睫,不避让就会车毁人亡,完全符合要求。第二个案子里,狗是车主自己散养的,危险本来就是他自己带来的,而且狗窜出来的时候车速不快,完全可以点刹停车,根本不存在不得不打方向撞人的紧迫危险。说白了,就是操作失误,扯什么紧急避险。

道路交通事故紧急避险判例对比表
道路交通事故紧急避险判例对比表

近年裁判的实证观察

近年裁判的实证观察
近年裁判的实证观察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2020—2023年度涉紧急避险侵权纠纷统计数据,近七成不被认定为紧急避险的案件,都至少不符合一个构成要件。其中超过一半栽在“危险不真实不紧迫”这个点,剩下的大多是超过必要限度,为了保一个很小的财产权益,牺牲了别人的人身权益,自然不构成。

不过话说回来,普通人遇到突发情况本来就慌,哪能停下来掰着手指头数构成要件?大多都是凭着本能反应动,出了问题才想到找法律依据撑着。说实话,这本来就是对法律的误解,紧急避险不是万金油,不是什么情况都能往里面套。

纠纷萌芽时,当场用手机录制360度完整现场视频,在视频中口头说明事发时间和自己采取避让措施的原因,视频直接上传个人云端相册留存,不要只存在本地手机里。

事故发生过程中,第一时间拨打交警或公安电话报警,在通话中完整陈述危险发生的过程和你采取避险动作的原因,通话记录会自动留存于运营商系统,后续纠纷可以随时申请调证。

日常驾车出行前,提前检查行车记录仪的录制状态,确认内存卡剩余空间足够,保留最近三个月的录制文件不删除,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导出文件锁入私人储物柜留存。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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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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