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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阿姨抢着转的赡养费计算标准与调整,居然侵权了?

上周在街边咖啡馆见老客户李姐,她带过来个满头汗的张阿姨。

她攥着手机,说自己因为在小区业主群发了一份文件,被告了。

文件名字就是赡养费计算标准与调整,是她从别的群转来的,发出来给刚打离婚官司的邻居参考。

告她的是整理这份文件的婚姻家事律师,说她擅自传播,要五千块赔偿。

张阿姨想不通,不就是个算钱的表吗?怎么就成别人的东西了?

赡养费计算标准与调整,本身受著作权保护吗?

说实话,我刚入行的时候也觉得纳闷。

不就是把法律规定揉吧揉吧整理出来的内容吗?也算作品?

著作权法管这叫汇编作品。你可以这么理解,散在各处的法条、法院裁判口径都是沙子,有人把沙子筛一遍,挑出能用的,烧成砖,盖成了房子,这个房子就是他的。

赡养费计算标准与调整汇编作品独创性对比图
赡养费计算标准与调整汇编作品独创性对比图

没错,纯法条本身是公共知识,任何人都不能垄断。但把散在不同地方的规则,按照普通人能看懂的逻辑整理出来,哪个要留哪个要删,怎么排序怎么举例,这一步就是独创。

就说这份赡养费计算标准与调整,人家整理的时候,专门适配了本地法院近几年的裁判尺度,把不同收入情况下的调整区间都标出来了,花了好几个星期整理的。

凭什么你随手一转就拿走了?

三个踩烂的坑,每个都有人喊冤

三个踩烂的坑,每个都有人喊冤
三个踩烂的坑,每个都有人喊冤

第一个坑,赵叔跟我说,本来就是公开的法律知识,我转赡养费计算标准与调整怎么就侵权了?

错就错在,把“公开知识”和“整理后的公开知识”画了等号。法条免费,整理法条的劳动不免费

第二个坑,刘姐说,我就是给亲戚朋友帮忙,一分钱没赚,怎么算侵权?

这是最多人犯的错。非营利不代表不侵权。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的传播权,不管你收不收钱,只要你没经过许可擅自放到公开群里让不特定的人看,就构成侵权了。顶多是赔多赔少的区别。

第三个坑,陈哥说,我标了原作者名字了,总没问题了吧?

标名字只是不侵犯人家的署名权,但是你侵犯了人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啊。就好比你偷了别人的书,签上别人的名字免费发,偷还是偷,不对吗?

不过话说回来,大部分整理这类内容的普法作者,都不是为了告普通人赚钱。就是气不过自己的劳动成果被人随手拿走,连招呼都不打。

法官真遇到这种案子,会怎么判?

去年我就在旁听席看过一模一样的案子,原告就是整理这份内容的王律师。

被告也是个阿姨,跟张阿姨的情况几乎一模一样,转了别人整理的赡养费计算标准与调整发业主群。

法官在判决里写的那段话,我记得特别清楚。

“涉案赡养费计算标准与调整,并非法律条文的简单堆砌,作者对计算基数、浮动比例、调整情形均做了针对性筛选和个性化整理,形成了区别于公有领域内容的新表达,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

著作权汇编作品侵权判决书示例
著作权汇编作品侵权判决书示例

最后判了什么?被告停止传播,赔了一千块。

考虑到确实是用于小区邻居公益,没有获利,所以酌定了很低的赔偿,但侵权的定性没改。

很多人说,这不就是欺负普通人吗?我倒不这么觉得。

要是谁整理东西都被随便拿,以后谁还愿意花时间做这种给普通人看的实用内容?都去写看不懂的学术文章就行了呗。

说点直接能用的。

第一,你要转别人的赡养费计算标准与调整给别人参考,先找找原作者问一句。大部分做普法的作者,只要不是商用,公益用基本都会同意,别闷头瞎转。

第二,你要是自己整理了一份赡养费计算标准与调整,记得发出来的时候,明确标清楚禁止未经许可转载,真被人转了,维权的时候也方便。

第三,找不到原作者又想用,你就花半小时自己照着公开信息整理一遍,又没多难,总比吃官司强。

免费的知识从来不是无主的,别拿热心当侵权的挡箭牌。

本文根据真实代理经验改编,人物为化名,法律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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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张阿姨抢着转的赡养费计算标准与调整,居然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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