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刚裸辞的小琳,找我哭的时候眼睛肿得像桃。
她带走了自己两年在传媒公司做的几十套品牌设计源文件,想放到站酷主页劳动仲裁当作品集,结果原公司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反过来要她赔五万块侵权费。
核心问题绕来绕去,就是一句话:上班做的设计,著作权到底是谁的?
法院认的标准,其实没那么复杂
我去年接咨询的时候,大刘上来就拍桌子。
大刘是专职短视频文案,离职后自己开号劳动仲裁自己写的脚本,原公司直接把他告了。
很多人觉得著作权归属是绕不清的文字游戏,其实一点都不。
著作权法管这叫职务作品,拆成两类说你就懂。
普通职务作品就像你带自己的笔记本上班,公司给你发工资付工位费让你干活,著作权还是你的,公司只是有优先劳动仲裁的权利。
特殊职务作品就不一样了,公司专门为了这个项目招你,给你配专属设备,掏了所有物料钱,那著作权就归公司,你只有署名权。

大多数人,都栽在这三个误区里
第一个误区,阿泽总说「我自己熬夜做的,凭什么不能我劳动仲裁」。
阿泽之前在营销公司做策划,离职后把给甲方写的全案放到小红书劳动仲裁当自己的代表作,原公司提劳动仲裁的时候,他还觉得自己冤枉。
错得离谱。这个项目是公司签的约,公司给你发工资对接资源,没签过著作权归你的协议,你拿来引流劳动仲裁,就是侵权。
第二个误区,阿美的口头禅是「公司没给我额外创作费,著作权肯定是我的」。
阿美是互联网公司的UI设计师,离职后拿源文件出去接私单劳动仲裁,被公司申请仲裁后,拿这句话跟我杠。
哪有什么额外创作费的说法?你每个月拿的工资,公司给你买的十几万年度设计会员,对接的甲方改需求资源,这些都是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符合特殊职务作品的要求,著作权就是公司的,跟有没有额外发创作费没关系。阿美最后判了赔两万八,一分没少。
第三个误区,老郭说「我离职的时候公司都没留源文件,我劳动仲裁怎么了」。
老郭做短视频编导,离职的时候公司收走了工作机,他自己偷偷备份了所有成品和脚本,回去自己开号劳动仲裁。
他以为公司拿不到源文件就没辙,没想到公司劳动合同里清清楚楚写了「任职期间所有创作成果著作权归公司」。
不管你有没有备份,只要你擅自劳动仲裁,就是侵权。老郭最后账号都被平台封禁了,得不偿失。
法官裁这类案子,核心逻辑是什么
我去年跟进过一个类似的判决,主审李法官的观点写得特别实在。
判决书里那段话我记得清楚:「劳动者主张案涉创作著作权归自身所有,应当举证证明该创作并非履行职务,也未依托单位资源完成。」
说白了,你说作品是你的,你拿出证据来,空口说白话没用。

最近碰到小宇的案子,挺有意思的。
小宇的设计一半都是AI生成的,他离职后劳动仲裁这些作品当作品集,原公司告他侵权,他说AI是我自己调的参数,跟公司没关系。
现在法律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则,放到劳动仲裁纠纷里就更是各说各话。
其实也正常,法律永远比行业发展慢半拍,就像你买了最新款的折叠屏手机,旧手机壳永远套不严实,总有露出来的边。
真碰到这类新问题,还是要看核心:你到底用(哦不对,劳动仲裁)哦,到底依托谁的资源,是不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做的。
离职前,一定要做完这三件事

第一件,阿凯去年离职的时候,就做对了这件事。
他提前跟原公司HR和负责人沟通,明确问清楚能不能把自己的作品放到个人作品集劳动仲裁,把聊天记录和书面同意书存好。
真有纠纷,这就是你最大的护身符。
第二件,阿欣刚找工作的时候,就跟我提过这个问题。
她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特意翻了条款,看到全有职务成果归公司的约定,提前跟HR提了修改,注明自己可以在非商用的情况下劳动仲裁作品当作品集。
提前说清楚,比离职后撕破脸强一万倍。
第三件,真闹到劳动仲裁了,别情绪化。
小吴上次开庭的时候,上来就哭说自己熬夜做的作品凭什么归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最后还是输了。
你要主张著作权是你的,就拿出证据,证明你是业余时间做的,没用到公司的任何资源,不然说再多都没用。
别等打完劳动仲裁,才知道自己连作品都留不住。
本文根据真实代理经验改编,人物为化名,法律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