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律己
法治论坛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法定边界与保护法益

缔约过失责任明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核心条文表述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它保护的不是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是你的信赖利益——你因为相信对方会诚信缔约,付出的时间、金钱、错过的其他机会,这些才是它要保的。 很多人刚接触这个制度,第一反应就是把它和违约责任混了,错得离谱。
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条文对照表
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条文对照表

同类场景下的责任差异

拿大家都熟悉的房屋租赁举例子。同一个城市,同一年的两个案子,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房东通过中介明确告诉租客,只要租客同意年付价格,三天后就签一年合同,租客信了,立刻退了原本住的到期房屋,还付了五千块定金定了匹配户型的定制家具,结果转头房东把房子租给了出价更高的租客。法院最终判房东赔偿了租客的退租违约金加家具定金,一共一万一千多。 第二个案子,房东只是在中介平台挂了房,租客看完房之后自己回去退了原房,回头谈价格没谈拢,没签成合同,租客起诉要房东赔退租损失,法院直接驳回了全部诉请。 两者的唯一差异是什么?是否让相对方产生了应当缔结合同的合理信赖。这就是法院裁量最核心的砝码,没有之一。
房屋租赁缔约过失判决案例对比表
房屋租赁缔约过失判决案例对比表

近年裁判数据的观察

近年裁判数据的观察
近年裁判数据的观察
2022—2024年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商事审判白皮书中统计,该省三级法院受理的缔约过失责任案件中,有超过八成的原告会在诉请中主张履行利益赔偿,也就是要求对方赔偿合同如果签成自己能赚的钱,最终只有不到12%的该类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 说实话,这个数据挺有意思的,大部分当事人都搞混了赔偿范围的边界,上来就要狮子大开口,最后只能白花诉讼费。 王利明教授在《合同法新论》中的通说也明确,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永远不能超过合同有效成立后受害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更不能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 不过话说回来,合理信赖范围内的实际损失,法院一定会支持,这点不用怀疑。 磋商缔约之前,只要你已经开始为本次缔约投入成本,所有对方承诺会按期签约的文字沟通记录,全部截图打印出来,放进专门的缔约档案袋,标注好打印日期,不要只保存在手机云端,一旦账号出问题连凭证都拿不出来。 磋商过程中如果你临时改变主意不想签了,要在你决定不签的48小时内,用手机短信加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告知对方,留存好短信发送截图和挂号信存根,避免对方继续投入产生额外损失,把自己拖进不必要的赔偿里。 发现对方有违背诚信磋商的迹象时,立刻整理你所有为本次缔约支出的凭证,把每一笔支出对应到本次磋商的用途写在纸质清单上,发票扫描留底后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不要等起诉到法院再翻箱倒柜找票。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文章链接:https://m.zhoupulvshi.com/hunyin/2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