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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签的字全作数?坑死你的格式条款早就有规矩治它

十几年前我刚干民事法官,接过来一个案子。穿呢子大衣的大姐站在调解室,哭的话都说不利索。她送洗一万二的新羊绒大衣,洗衣店给洗缩水穿不了,店家掏出洗衣单,指了指背面蚂蚁大的字:“看见没,本店最高赔三倍洗衣费,你签字了。” 三倍洗衣费才120块。

早几百年就有人跟这霸王条款干过

很多人以为格式条款是新玩意儿,是网购普及之后才有的?不对。 早在清末民国,开店做生意的就会提前印好规矩,贴在门口,写在存单上,十有八九全是偏向自己的。说清代就有个现成的案子,客人赶远路,把一匹好马寄在城门口的客栈,客栈进门就贴了“寄放马匹,病死雨淋概不负责”。结果当晚客栈进了小偷,把马牵跑了,客人告到县衙。 县太爷怎么判?直接说,你写的只管病死,不管偷抢,更何况你收了人家的寄放钱,就该尽到看管的责任,这张贴在墙上的破纸不算数,照赔。 那时候没有成文的民法典,当官的也懂这个理:不能让你提前写一句话,就把所有责任全推干净。 民国更不用说,上海开埠之后,洋人的水电公司、轮船公司,合同全是洋文加蝇头小字,坑了不知道多少普通中国人,那时候上海法院审案子,只要是不公平的条款,直接不认,从来不说“你签字了就得认”这个话。
民国上海水电公司用户格式合同原件
民国上海水电公司用户格式合同原件

现在的规矩其实都是前人血泪堆出来的

回到刚才那个羊绒大衣的案子。最后我判洗衣店全赔。 老板不服,拍桌子说我印在合同背面了,她自己签字了啊! 签字了就能作数?不对。咱们现在的规矩,说破了就两条,简单得很。 第一,你得明明白白告诉我哪条是约束我的,你不能拿几十页的合同,把免责条款藏在第八页倒数第二行的小字里,翻都翻不到,那叫没尽到说明义务,根本不算数。第二,就算你说了,要是明显偏向你,把我的权利全剥干净,那也不算。 什么叫明显不公平?就像这个案子,你收了我几十块洗衣费,帮我洗一万多的衣服,洗坏了只赔一百多,这不就是明摆着抢钱吗? 当时我跟那个老板说,你要是提前拉着客人把这个条款说清楚,客人自愿同意,那另说,你偷偷印在背面,字小得拿放大镜都看不清,谁能看见?老板听完也就没话说了,乖乖赔了钱。
基层法院民事庭九十年代旧案手写审理笔记
基层法院民事庭九十年代旧案手写审理笔记
说实话,这些规矩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这么多年多少人吃了哑巴亏,一点点攒出来的规则,就是为了防着商家拿“统一格式”当幌子坑人。你看现在办贷款、租房子、办健身卡,哪哪儿都是提前印好的格式合同,你想改一个字都难,那要是真出事儿,这些不公平的条款也全不算,不用怕。

老法官给你留的防坑土办法

老法官给你留的防坑土办法
老法官给你留的防坑土办法
第一条:签字之前先找小字。专盯背面、角落、页眉页脚这些地方,看见免责、赔偿的条款,不对劲直接划掉再签字,别嫌麻烦。 第二条:听见“统一格式不能改”直接留心眼。说这种话的十有八九藏着坑,真没问题干嘛不能改? 第三条:别觉得签了字就输定了。真出事该告就告,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法院从来不认。 第四条:网购点“同意协议”前花十秒扫重点。不用全看,就找退款、售后、免责这几块,别闭着眼睛就点同意。 我干了十几年民事,见太多吃了签字亏的人,其实大部分都不是真的理亏,就是不懂,觉得自己签了字就没办法。 哪有这个道理?签字是认你同意的规矩,不是认你掉进别人提前挖好的坑。 坑本来就不该作数。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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