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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法律责任认定:别让你的“正当”变成“过当”

凌晨两点的电话,是我弟打来的。他声音发抖:“哥,我捅人了。”

这是去年真实的案子。他半夜回家被三个醉汉堵在楼道,对方先动手,他慌乱中摸到钥匙串上的小刀,扎了其中一人大腿,那人动脉破裂,抢救无效。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判了五年。

我是律师,却差点没救回亲弟弟。二审改判防卫过当,减到两年半。但我心里一直在想:如果那晚他手里是根棍子呢?如果对方没死呢?防卫过当这条线,到底画在哪儿?

一、防卫过当的法律“画像”

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它挂在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这些罪名上,作为量刑情节。说白了你防卫了,但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刑法第20条第二款就一句话,但司法实践里,这一句话折磨了无数法学生和当事人。

它保护的法益,是“防卫人的人身安全”和“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听起来很虚?实际认定就看两点:必要性,和相当性。必要性是说你当时有没有其他更温和的手段;相当性是双方损害是否明显失衡。这两点,一个主观一个客观,全凭法官自由裁量。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法律认定边界示意图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法律认定边界示意图

二、两个案子,一个天堂一个地狱

先说A案子。一个独居女人,半夜发现李某撬锁入室。她躲进卧室,拿手机灯照了一下,李某扑过来,她顺手拿起床头柜上的花露水瓶猛砸李某头部,李某昏了,她赶紧报警。李某后来鉴定为轻伤二级。检察院直接认定正当防卫,不起诉。

再看B案子。一个男人发现妻子被同事王某性骚扰,怒不可遏,在办公室当着众人面给了王某一拳头,王某倒地后头部撞桌角,死了。法院判了故意伤害罪,理由是他当时可以走开、可以找保安,没必要动手。同样是“动手”,A案毫发无损,B案坐牢。这就是必要性审查的残酷。

说实话,我看到B案判决书时心凉了半截。因为法官写“完全可以找领导反映”,这种事后诸葛式逻辑,对正在气头上的人,公平吗?但法律就是法律,咱们得认。

三、数据在告诉你什么倾向

三、数据在告诉你什么倾向
三、数据在告诉你什么倾向

我翻过近几年裁判文书。最高检2020年发布过一组数据:反复防卫、防后追击的案件,正当防卫认定率不足15%。而单次、原地防卫的认定率接近50%。另一个趋势是:重伤或死亡结果一旦出现,法院普遍倾向定过当,哪怕侵害方有过错。

说个更扎心的:有学者统计,涉及“互殴”认定的案件,七成以上因为“还手”被司法否定了。你被打了,还手,就可能被认定为互殴,然后防卫权就没了。这逻辑,你说气不气?但判例就是这样。

四、给你三条能落地的建议

四、给你三条能落地的建议
四、给你三条能落地的建议

第一,证据保存比什么都重要。别光顾着打。有条件就录音,或者事后立刻调监控、找目击者。我弟弟就是靠楼道监控才保住命。没有那卷磁带,他根本说不清对方先动手的。

第二,尽量别“追打”。对方已经倒地、逃跑,你再补一下,那性质就变了。法律上叫“防卫不适时”,百分百要责任。

第三,别信网上“法律学”的谬论。比如“在家打死小偷也不用负责”,全是扯淡。真要动手,心里默数三个数,能不能跑?能跑就跑。

写完这些,我叹了口气。法律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它是一把手术刀,切得精细却往往让人血淋淋。希望你们的“正当”,永远不用经过那场审判。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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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防卫过当法律责任认定:别让你的“正当”变成“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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