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我在基层法庭蹲点,碰到个卖菜的张大姐。被隔壁抢摊位的李某打断两根肋骨,连装营业款的包都给抢走了。李某判了两年半,张大姐兴冲冲提了赔偿,结果一半诉求都被打回来了。她蹲在法院门口哭,说还有供货商的欠条被抢走,害得她赔了供货商两万多,怎么就不能赔?
古代说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全是瞎说
我没事翻故纸堆的时候,见过清末留下的旧案卷。那时候杀了人,凶犯除了掉脑袋,家属还得掏银子给死者家办丧事,这就是最早的附带赔偿。要是犯了谋逆这种大罪呢?连命带家产全收归宫里,死者家半毛钱都拿不到。说白了,那时候只讲统治秩序,老百姓的损失,根本排不上号。
民国改了新制度,允许打刑事官司的时候一起要赔偿,可那时候哪有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能请得起律师的都是地主资本家,穷人挨了打挨了抢,只能捏着鼻子认倒霉。我见过那时候的状纸,好多写了一半没钱接着打,就扔在法院档案室落灰。

现在的规矩,都是前人踩坑踩出来的
说实话,刚推行这套制度的时候,乱得很。什么损失都往里面塞,法官本来刑事案子就排得满,拖个一年半载结不了案,当事人两边都不满意。后来才定了死规矩:只认犯罪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
什么叫直接物质损失?就是你因为这个犯罪实打实花出去、亏出去的钱。你被打了,花的医药费、住院费,养伤耽误干活少赚的钱,你家东西被砸坏被抢走的折价,这些都算。
什么不算?精神损失费不算,绝大多数案件里残疾赔偿金不算,还有张大姐那种被抢走欠条导致赔了别人的钱,这种间接捎带出来的损失,也不算。
很多人跟我拍桌子,凭什么不让赔?我告诉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来就是为了快,为了让你不用打完刑事再打一次民事,省时间省成本。要是阿猫阿狗什么损失都往里塞,那和分开打有什么区别?而且多数罪犯坐牢的时候都没什么财产,你提一堆不支持的诉求,到头来也只是白耽误自己的功夫。

老法官掏心窝子给你的避坑土办法

第一条:直接损失才提,沾边的别瞎写。被打伤就列清楚所有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这种写了也白写,反而耽误法官核你的合理诉求。
第二条:拿到赔偿换谅解,就别多折腾。对方肯凑钱赔你换谅解,该签就签,签完别再起诉要钱,绝大多数都会被驳回。
第三条:只有交通肇事是例外,残疾赔偿金可以提。别的故意伤害、抢劫啥的,提残疾赔偿金都不会支持,别浪费时间写进去。
第四条:罪犯真没财产,不妨先撤等以后。附带民诉拿不到钱不如先撤,等对方出狱有收入了,再另行起诉要钱,不耽误你以后申请执行。
干了十来年,见太多当事人明明占理,就是因为不懂规则白跑好几趟,有的还憋一肚子气怪法院不主持公道。其实真不是谁偏向谁,规矩摆在这里,早弄明白范围,少踩坑,比啥都强。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