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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店面遇修路封路亏到哭,聊聊情势变更合同变更解除那点事儿

我刚进法院当书记员那年,碰到一起小案子。一对从农村来的小夫妻,攒了八年积蓄,租了菜市场正门口的门面开水果店,刚交完半年房租,转头政府就贴了通知:整条路封了修地铁,最少八个月不通人。找房东退钱,房东说合同写死了,概不退还。小夫妻蹲在法院立案庭走廊,连请律师的钱都拿不出来,女的低着头抹眼泪,男的吧嗒吧嗒抽五块钱的烟,满地面都是烟头。

早年没事翻旧卷宗,我才发现这事儿不是现在才有

那时候法院档案室堆了好多民国和建国初的旧本子,我翻到过清代光绪年间的一个类似案子。江南一个盐商租了运河边的三间仓库囤盐,签了五年租期,刚用了一年,黄河决口改道,运河挪了地方,漕运不走这儿了,盐根本运不出去,堆在仓库里快烂了,交不起房租被房东告了。

当时的知县怎么判的?没按死合同来,批了八个字:“事出非常,理当应变”,判盐商解除合同,房东退一半房租,双方各担一半损失。你看,百年前的县官都懂这个理,不能逼着人干明明做不到的事儿对吧?民国之后,西洋的法律传进来,才有了“情势变更”这个正式说法,那时候战乱多,今天这占了明天那封了,真遇到事儿,法官也大多会照这个思路调,只是没成明确的成文规矩罢了。

清代地方衙门民事判决书手抄件
清代地方衙门民事判决书手抄件


现在的规矩,其实都是无数案子磨出来的

说实话,现在很多人对情势变更有误解。一有事就喊我这是情势变更,要解除合同,哪有这么简单?核心逻辑其实还是百年前那个知县说的,事出非常,你签合同的时候根本想不到会出这事儿,这事儿也不能怪你也不能怪对方,再按着原来的合同走,一方要亏到姥姥家,太不公平,只有满足这些,才能算。

就说我开头说那对小夫妻,那就是典型的情势变更,修地铁封路哪是他们能想到的?最后调解成房东退了四个月房租,合同解除,小夫妻拿着钱去别的地方重新开店了。那疫情的时候好多人喊情势变更要求降租解除,是不是都认?不对。比如你本来就是做旅游的,疫情来了之后你才签的合同,那你就得自己担着风险,对吧?

还有个很重要的点,现在的规矩是先变更,再解除,不是上来就要撕合同。比如路封了只是封半年,不是一辈子,那能降点租金,等路通了继续做,那不挺好?非要解除,对双方都没好处,法院也不会上来就给你判解除。

基层法院民事纠纷情势变更调解现场
基层法院民事纠纷情势变更调解现场


老法官攒的土办法,普通人签合同就能用

老法官攒的土办法,普通人签合同就能用
老法官攒的土办法,普通人签合同就能用
我干了十几年民事,见过太多本可以避免的坑,给你们说几个实操的,记下来就行。

1. 签超过一年的长期合同,一定要加一句“如遇政府政策调整、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双方可重新协商合同内容”。丑话说在前头,真出事了少扯皮。

2. 真遇到事儿了先找对方谈变更,别一上来就跑到法院起诉。法律本来就支持先调,谈成降租或者改点条款,比打官司省钱省时间。

3. 别拿正常商业风险混情势变更。你开网红店火了一阵就没生意,你加盟奶茶店赚不到钱,那是你经营的问题,别往情势变更上靠,没用。

4. 证据攒好,别懒。政府封路的通知、政策文件、你的经营流水,出事了第一时间拍下来存好,真闹到法院,空口说白话谁信你?

说实话,很多人觉得法律都是冷冰冰的条文,其实不是。情势变更这个规则,从百年前的知县断案到现在的通用规则,核心就是讲公平,不能把人逼到绝路上。不过话说回来,它也不是给懒人擦屁股的挡箭牌,天上掉砖头砸了你,法律给你兜底,你自己走路不看脚摔了,那只能怪你自己。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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