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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设立——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居住权设立的法律精准画像

居住权设立的法律精准画像
居住权设立的法律精准画像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类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它保护的法益,是特定主体的基本生存居住利益,带有人身依附性,哪怕所有权转移,也不影响居住权的存续。权利义务天然不对等:居住权人只需要占有使用房屋,不需要向所有权人支付高额对价,所有权人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随便取消居住权。

很多人搞不清它和房屋租赁的区别。说白了,租赁是债权,居住权是物权。效力完全不一样。

同案不同判的核心分界

我见过几乎一模一样的案情,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2022年上海的一个案子,丧偶老人再婚,婚前和自己的子女约定,名下房屋归子女所有,但同意再婚配偶居住至去世,双方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了居住权设立登记。老人去世后子女要卖房赶人,法院最终驳回了子女的请求,配偶可以继续住到离世。

2023年广东的另一起案子,案情几乎完全重合:老人再婚,和子女约定房屋归子女,配偶可以住到死,只是老人只在自书遗嘱里写了这句话,至死也没提登记的事。老人走后子女要收房,法院支持了子女的诉求,老太太只能搬出去。

说实话,太可惜了。就差一步。

所有这类案子里,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完成居住权设立的登记程序。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写得明明白白: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没登记,就从来没产生过合法有效的居住权,哪怕你有遗嘱有合同,也只是债权,不能对抗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设立登记流程图
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设立登记流程图

裁判数据里的普遍坑点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2021—2023年度居住权纠纷司法统计数据,全国范围内审结的居住权设立纠纷中,有超过72%的原告主张居住权但败诉,败诉原因清一色都是未办理登记。

不过话说回来,大家会踩这个坑也正常。普通人哪会天天跟物权法条打交道?总觉得“我家里都商量好了,写了字据还能不算数?”

从立法原意看,之所以要求登记,本质还是为了公示。房屋是大额财产,买卖交易时买方要查产权,要是居住权不登记,买方查不到,买了房却住不进去,对买方太不公平。物权是对世权,就得让所有人都能查到,对吧?

最高院居住权纠纷裁判败诉原因统计图
最高院居住权纠纷裁判败诉原因统计图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建议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建议
可落地的风险防控建议

要是你打算给他人设立居住权,或者你是将要取得居住权的一方,照着做就行。

事前立遗嘱或签居住权合同时,要在协议签署完成后的30日内,由双方共同到房屋属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居住权设立申请,拿到受理通知书后复印一份自己带走原件,存入个人保险柜保管。

事中居住权存续期间,如果所有权人告知你要出售房屋,你要在收到告知的10日内,从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盖红章的居住权登记信息,发送给买方,留存发送记录的截图或纸质送达回证。

事后如果对方已经提出腾房要求,纠纷已经萌芽,你要在收到腾房通知的15日内,带好居住权登记证明和相关协议,到房屋属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留存好调解受理回执。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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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居住权设立——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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