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李哥蹲在我律所楼下的咖啡店,哭丧着脸递烟。
他攒了八年做起来的网红奶茶品牌“栗奶”,招牌logo和品牌漫画的著作权,被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远房表弟偷偷转出去了。
对方说,表弟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都合法,怎么就不能转?李哥气的手发抖,问我这亏是不是吃定了。
法院认不认,核心就看这一点
其实哪有那么复杂。张阿姨前阵子咨询我,说她儿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偷偷把她原创的儿歌著作权卖了,她怎么都想不通。
说穿了,法官判断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的核心,就看一个点:相对人是不是善意。
什么叫善意?就是对方真的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了,也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打个比方,你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就是店长妹妹,你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收银台付款拿货,当然没问题,你不可能知道她其实没权利卖老板私人藏的酒。
但如果你明知道这瓶酒是老板私人的,故意找偷偷偷拿出来卖的收银员买,那回头老板找上门,你当然得还。

三个认知坑,我当事人踩过的血淋淋教训
第一个坑,很多人觉得,只要法定代表人签了字,就一定有效。
赵晓燕去年找我代理案子,原话就是“他还是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了肯定算数,我们只能认栽”。
她是传媒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是离婚的前夫,没来得及改工商信息,前夫把公司 pending 的网剧版权低价卖给了自己熟人,对方明明知道两人已经闹翻,法定代表人无权管版权,还硬说自己是善意。
最后法院判合同无效,赵晓燕赢了。哪来的签字就一定有效?
第二个坑,盖了公章就跑不了。
刘坤之前开动漫工作室,法定代表人拿公章盖了授权合同,把工作室核心IP的改编权卖了,刘坤一开始也说“公章都盖了,我们告也赢不了”。
错。公章只是形式,要是对方明知道章程规定,处分十万以上的知识产权必须开股东会,对方连决议都没要,本身就不是善意。
最后刘坤也赢了,合同直接无效。
第三个坑,著作权不算公司重大财产,法定代表人管日常运营就能随便处分。
陈露开插画工作室,招了法定代表人管日常接单,谁知道对方把工作室攒了三年的古风系列插画全套授权给了游戏公司,陈露找到我的时候说“我就是让他管日常,授权不算大事吧”。
太错了。对于文创公司来说,核心著作权就是命根子,授权出去等于把半条命送别人,当然算重大越权。

法官怎么裁量,我见过最接地气的判决说理

去年我代理的那个奶茶店案子,法官写的本院认为,我至今记得。
法官说,对于餐饮文创类企业,品牌著作权是核心资产,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转让,收购方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审查目标公司的内部决议,仅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为由主张合同有效,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
说白了,法官不会只看工商登记的名头,会抠你交易的时候有没有走心,是不是真的不知情。
要是你明明能查到章程,明明能要求看决议,故意装不知道,那就别想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说事。
最后给你三个直接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的避坑动作,都是我攒了十年的经验。
第一个,阿凯去年找我改公司章程,我让他加了一条:凡是处分公司价值超过五万的知识产权,必须全体股东签字同意,否则法定代表人无权决定。别嫌麻烦,写进去就是护身符。
第二个,你要是作为买方,要买别人的著作权或者授权,张桐去年踩了坑,他就是没查对方章程没要决议,最后合同无效,钱花了几十万还赔了诉讼费。一定要查,一定要要,别省那几天功夫。
第三个,发现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之后,第一时间给对方发书面函件,留好证据,别拖着等着。李哥上次就是拖了三个月,差点被法官认定为默认,亏大发了。
法定代表人的名头再响,也大不过公司定下的规则。你的著作权,凭什么让别人随便卖?
本文根据真实代理经验改编,人物为化名,法律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