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姐开了家小设计工作室,专做奶茶店品牌全案设计。
去年接了个百万级连锁单,对接的设计师小李跟品牌方磨了三个多月。
临近交付,小李跟张姐闹掰辞职,转头偷偷找品牌方说,张姐让我收尾,尾款直接打我个人账户就行。
品牌方真打了。小李拿了钱直接删号跑路。
现在品牌方拿着转账记录找张姐要设计源文件,张姐没收到钱,当然不给。两边闹到法院,核心争议就一个:小李这破事,够不够得上表见代理成立条件?
法官认不认可,核心看这几点
说白了,著作权法管这叫,看起来有代理权的人,其实没授权。
你换个生活场景想,你去饭馆吃饭,一直是那个穿制服的服务员给你点菜签单,你当然相信他能代表饭馆对不对?总不能让你每次都去问老板是不是真的吧?
放到著作权交易里,逻辑一模一样。

没什么玄乎的法条要背,核心就是三件事:代理人看起来真的有权,相对人没坏心眼也没犯错,相对人确实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权。
大部分人踩坑的三个认知误区

我碰过太多当事人,上来就说我知道表见代理成立条件啊,不就是代理人之前有过授权嘛。错。
做自媒体的李哥去年找我咨询,他之前给过经纪人插画授权,解约快一年后,经纪人又接了个活收了十万定金跑了,品牌说你之前给过授权,当然符合表见代理成立条件。
李哥气的直拍桌子:我都跟这人没关系了!他们不会找我核实一句吗?
对,这就是第一个误区:只要有旧授权,就一定符合。不对,对方自己有核实义务,过期的授权不算数,你自己不查,怪不了被代理人。
开影视公司的王总跟我唠过另一件事,他说对方代理人拿了我们之前盖过章的空白合同,肯定符合表见代理成立条件啊。
错。这是第二个误区:拿了空白合同就一定算。如果空白合同是偷拿的,或者对方明知道代理人已经离职了还签,那当然不成立。
自由插画师刘小姐找我哭诉,说我又没公开说代理人解约,凭啥说不符合表见代理成立条件?
我反问她,对方都半年没跟你对接过,换了个人签几十万的合同,他们不会问一句原代理人还在不在吗?
这就是第三个误区:被代理人没公示解约,就一定符合。不对,相对人不能什么都不做就甩锅给被代理人,自己该做的核实不能少。
法官审案子到底怎么裁量
上个月刚拿到一份判决,原告是插画师阿爽,前MCN运营阿凯拿了阿爽之前给MCN的授权复印件,私下跟某出版社签了商业插画授权合同,收了二十万预付款跑了。
出版社一口咬定,这完全符合表见代理成立条件,阿爽必须给我们交稿。
法官最后说的那段话,我记到现在。
判断表见代理成立条件,核心要看相对人有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不能把代理人卷款跑路的风险全部转嫁给无过错的权利人。

最后法院判了,不构成表见代理。出版社自己找阿凯要钱去,跟阿爽没关系。
说实话,这个判决我举双手赞成。凭啥权利人没拿到钱,还要平白无故交出自己熬了好几个夜画的作品?
不过话说回来,要是权利人自己啥解约通知都没发,那结果可就不一定了。
给你们说三条直接能用的避坑办法,记好。
如果你是权利人,只要负责对接的代理人离职或者解约,第一时间给所有已知的合作方发书面通知,留好邮件、微信记录,别嫌麻烦。
如果你是买版权的一方,对接人换了,哪怕对方说的天花乱坠,一定要找权利人本人或者原公司核实一遍,发个微信问一句花不了你一分钟。
不管你是哪一方,所有款项必须打到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任何人要求转私人账户都别答应,哪怕说急着用钱周转都不行。
真金白银的交易,别给骗子留半分空间。
本文根据真实代理经验改编,人物为化名,法律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