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紧急避险的印象,还停留在刑法里的不负刑事责任,殊不知民商事纠纷里,这是特别常见的免责抗辩理由。说白了,就是真到迫不得已的时候,允许你选保住更大的那个利益,不用因为不小心损了小的就全赔,对吧?
紧急避险的法律定位
紧急避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核心表述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它保护的法益,是面临急迫危险时,民事主体想要保住的更大价值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本质是法律对「两害相权取其轻」这种理性选择的认可。不是所有损人利己的行为都能叫紧急避险,差一点结果就是天差地别。

构成要件的核心区分标尺
我见过两个非常相似的案例,都是南方山区雨季引发的纠纷,判决结果完全不同。
第一个案子,突发暴雨红色预警,山体已经出现裂缝,随时可能滑坡堵水冲毁当事人的整栋住宅,当事人情急之下拆了邻居家闲置围墙的砖石,堵住自己家门口的排水缺口,最后保住了房子,只泡了邻居家半块菜圃。法院最终认定构成紧急避险,只判决补偿邻居三千块砖石损失。
第二个案子,同样是雨季,某农户觉得自己家菜地可能被淹,提前动手堵死原有的公共排水沟,把雨水全引到邻居家准备建房的宅基地,导致地基被泡软需要返工,农户主张自己是紧急避险免责。法院直接驳回了他的主张,判决全额赔偿损失。
两个案子看起来都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损害他人,为什么结果差这么多?唯一的核心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存在正在发生的、现实急迫的危险。前一个案子里,危险已经摆在眼前,不马上行动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更大损失,符合紧急避险的核心前提;后一个案子里,危险只是农户的主观预判,根本还没有发生,他只是主动把风险转嫁给他人,当然不满足构成要件。

不同阶段的实操应对

说实话,真遇到险情,大部分人脑子都是懵的,哪能立刻把构成要件一条一条捋清楚。提前做好固定证据的动作,比什么都重要。
每年极端天气高发期来临前,事前:打开手机相机拍摄房屋、经营场所周边的原始环境现状,拍完直接上传带时间戳的个人云盘,不要只存在本地手机,避免换手机或者损坏丢失。
险情正在发生需要采取避险措施时,事中:抽1分钟时间开启手机定位录像,拍下当前险情的实际状态,原文件留存不要剪辑,直接存入云盘,不要嫌这一步麻烦,关键时刻能帮你说清危险的急迫性。
险情完全结束后,事后:3天内联系事发地的村居委会或者物业工作人员到场核实情况,索要盖有公章的现场情况说明,把原件锁入家中储物柜,扫描件同步存云盘,不要等到对方起诉后才临时找证人作证。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