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8 13:53:59 分类:法律科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绕不开的就是优先购买权这道坎。很多人觉得不就是个程序问题,随便走个过场就行,结果踩了大坑。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画像
这项权利规定在我国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核心内容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它归属于民商事法律体系下的公司法领域,保护的不是抽象的财产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信任建立的人合性信赖利益。毕竟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不一样,大家原本就是冲着熟人合作才开的公司,凭啥你说卖就卖给外人?
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很明显,这项权利只有公司原有股东享有,外部受让方不存在对应的对等权利。
同是股权转让,为何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我见过两个几乎背景一模一样的案子,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第一个案子,股东甲要把自己持有的30%股权卖给外部第三方,只是在公司的微信群里说了一句“我要转股,有人要吗”,没说价格,没说付款时间,半个月没人接话,转头就办了过户。另一个老股东乙找上门,直接起诉,法院支持了乙的优先购买权,甲和第三方的转让协议对乙不发生效力。
第二个案子,股东丙要转股,把转让价格1200万、全款30天付清、受让方基本信息,一条一条写在纸质通知里,用EMS寄给每一个其他股东,快递单上备注“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告知函”,留了底单,30天没人答复,才完成转让。后来有股东反悔起诉,法院直接判转让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两个案子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向其他股东履行了包含同等条件的明确告知义务。对吧?缺了核心的同等条件,哪怕你说了要转,也等于没履行义务。
说实话,真的没必要省这一点功夫。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书面告知函样本
从近年裁判数据看败诉重灾区
2022—2024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发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司法大数据报告》显示,涉及优先购买权的纠纷中,超过七成的转让方最终败诉。其中90%以上的败诉原因,就是没有履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告知义务。
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觉得都是朋友,不会闹到法院,真闹起来再说。不过话说回来,真到那一步,没留书面凭证,说什么都没用。立法者把告知义务分配给转让方,就是因为你是卖出股权的一方,天然掌握全部信息,理应承担证明责任,没什么可抱怨的。
2022-2024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纠纷裁判占比图
不同阶段的可落地风控动作
不同阶段的可落地风控动作
启动股权转让谈判前,转让股东应当在15日内,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所有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发送书面告知函,明确写明转让对价、付款方式、受让方主体信息、答复期限,留存快递底单和告知函副本存入个人股权档案。
股权转让履行过程中,如果收到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答复,应当立即暂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把整个协商过程的往来函件、会议记录原件整理好,存入公司工商档案留存。
纠纷出现萌芽后,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3日内,把所有和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告知凭证、沟通记录、转让协议原件整理装订成册,交给受托律师核对原件。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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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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