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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法律条文的精准画像

这个问题归民商法调整,核心规则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原文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保护的法益其实是两头平衡:一边是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你总不能让每个签合同的人都把对方公司内部章程翻个底朝天吧?另一边是法人的内部自治利益,不能任由法定代表人乱来坑公司。

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地方很明显:法定代表人的内部权限划分,本质是公司内部事,外人很难完整获知。所以法律把证明“相对人非善意”的举证责任,给到了公司这边。

说实话,这个立法逻辑真的很妙。

民法典合同编法定代表人越权条款原文
民法典合同编法定代表人越权条款原文

两种场景的裁判结果对比

我碰过两个几乎类似的案子,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写了,法定代表人对外签金额超过500万的合同,必须经股东会全体同意。法定代表人瞒着所有人,和外地买家签了800万的货物买卖合同,买家从来没看过对方章程,也查了工商信息确认对方是法定代表人,按时付了预付款。最后公司拿章程说事,说越权无效。法院判合同有效。

第二个案子:还是这家公司,同样的章程规则,法定代表人私下给熟人签了600万的转租合同,熟人就在这家公司当过三年监事,明明知道章程要求股东会决议,还故意不要求看决议,最后闹到法院。法院判代表行为无效。

你猜,核心差别在哪?相对人是否善意。这是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只要你不知道对方越权,也尽了最基本的审查义务,法律就会保护你交易。如果你明知对方越权还签,那法律当然不护着你。

不过话说回来,很多公司总觉得,章程写了权限,越权就一定无效,这真的是天大的误区。

实证数据观察

我翻了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20—2023年度发布的《民商事代表行为纠纷司法审查报告》,里面统计了全国1200多份生效判决。

其中,越权行为被认定有效的案件占比61.8%,接近六成二。而这些被认定有效的案件里,超过九成的相对人都被法院认定为善意。反过来,被认定无效的案件里,八成七的相对人都被证明明知或应知越权。

这个数据其实很说明问题:法院的裁判逻辑,一直都是紧扣民法典的规则走的,不会乱判。

2020-2023法定代表人越权案件裁判结果占比图
2020-2023法定代表人越权案件裁判结果占比图

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可落地的风控动作

针对交易双方,我整理了三个实打实的动作,不存在空话。

签约前,不管你是哪一方,都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对方最新公示的公司章程,打印出来后由己方的对接经办人签字,放在合同档案袋里留存,核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公示信息。

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更换了法定代表人,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己方公章的书面确认函,通过EMS邮寄到对方的注册地址,留存快递底单和确认函副本,确认新法定代表人的签约权限。

发现越权线索后,要在七十二小时内,把所有和交易相关的合同、沟通记录、公示信息全部整理好,到当地公证处做电子证据固定公证,留存公证书正本。

结论很简单: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不是一概有效或无效,核心看相对人是不是善意。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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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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