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值完晚班走回出租屋,风刮得脸疼,脑子里全是上周三那个阿姨的样子。
刚把保温杯里的胖大海泡开,调解室的门被轻轻推开。
是个穿洗得发白的藏青外套的阿姨,手里攥着皱巴巴的房产证复印件,坐下来第一句话就掉眼泪。

她和老伴是再婚,过了十二年,老伴去年走的,走之前拉着她的手说,房子虽然是和前妻子女共有的,但是肯定让她住到百年。阿姨当时觉得,都是一家人,说这话就够了,没想着要去办什么手续。
结果没过三个月,前老伴的儿子找上门,说要把这套房卖了换河西的学区房,让她三个月内搬出去。
儿子也坐在旁边,腰杆挺得笔直,说”我没说不养我阿姨,但是我现在首付都交了,总不能违约吧?我爸口头说的话,又没写进合同,我能有什么办法?”
调解室安静了快十分钟。
阿姨抽抽搭搭地说,我不是要抢他的房子,我就想有个地方住就行。
那天我翻了半宿的笔记
我那天值班结束没直接走,翻了之前整理的普法笔记,又给南京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相熟朋友打了个电话。
说实话,这种事我不是第一次见。
之前有个老爷子,给照顾了自己十年的保姆设居住权,也是光写了遗嘱,没去登记,老爷子走了之后子女把保姆赶出去,闹了大半年。
还有个小伙子,去年在桥北买了套二手房,价格比市场价低二十万,拿到房本才发现,房子里设了个二十年的居住权,是原房主给年迈的母亲设的,他就算拿到房本,也没法把老人赶出去,房子砸手里了。

法律上怎么算这回事

很多人对居住权的误解,就停留在”我写了字就算数”的层面。
真不是。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是民法典写得明明白白的规定。
不管是你和房主签了居住权协议,还是房主在遗嘱里给你留了居住权,只要没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正式的居住权登记,这个权利就不算数。
你拿个手写的纸条,或者口头的承诺,去法院起诉,很难得到支持。
当然也有例外,就是南京本地的一个判例,老人在遗嘱里明确给再婚配偶设居住权,而且配偶已经在房子里住了十几年,法院最后支持了居住权,但是这种案例太少了,而且要花好几个月的时间打官司,耗不起。
实践中,居住权的设立要注意这几件事:
得有书面的东西。不管是协议还是遗嘱,要写清楚谁有居住权、住多久、能不能转租、要不要给租金。
一定要去登记。别嫌麻烦,跑一趟不动产登记中心,填几张表,把材料交上去,就能拿到居住权的证明,这才是实打实的保障。
还有,买二手房时,查档必须单独确认居住权登记信息。别光看有没有抵押、有没有查封,居住权这东西,不特意查很容易漏。
如果换成你站在那扇门里

上周那个阿姨,最后还是没和那家人谈拢。
她后来又来咨询过一次,说打算起诉,但是也知道胜算不大,毕竟没登记。
我看着她扶着楼梯扶手慢慢走下去的背影,总觉得心里堵得慌。
我们总觉得,一家人之间,讲感情就够了,讲规则太生分。
可真等感情碎了的时候,规则才是唯一能护住你的东西。
要是你现在正打算给身边的人设居住权——不管是给年迈的父母,还是给照顾你多年的保姆,或是给和你相伴多年的再婚配偶——别光靠嘴说。
找个时间,带上房本,带上双方的身份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把手续办了。
花一下午的时间,换后半辈子的安稳,怎么算都值。
要是你现在正打算买二手房,多花十块钱打个查档单,多问一句有没有设居住权,别等付了几百万的首付,才发现房子里还有个住二三十年的人,那时候哭都来不及。
哦对了,还有个小事要提醒。
居住权一般是不能转让、不能继承的,也就是说,你有这个房子的居住权,但是你不能把它转给你的孩子,也不能让你的孩子接着住,除非当初登记的时候有特别约定。
别到时候想当然,又踩了坑。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