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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编导的作品权属——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上周刚帮一个做了8年的舞蹈编导打完官司。

她在之前的工作室待了5年,走的时候没签任何离职协议,转头把给工作室编的三支舞给了隔壁的商演团队,拿了2万的出场费。

结果工作室把她告了,最后赔了4万。

她坐在我办公室哭,说”舞从头到尾都是我想的,他们连动作怎么改都没插过嘴”。

我没接话。

因为法律认的从来不是”谁想的”,而是”谁和谁约定了这个东西归谁”。

先把舞蹈编导的法律身份掰扯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舞蹈作品属于受保护的作品范畴,核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连续动作、姿势、表情的编排表达”,不是说你随便排个广播操就能算,得有自己的选择、编排的独创性在里面。这里的权利义务其实很不对称:哪怕你是领工资的员工,只要你在编排的时候加了独创性的表达,你就天然享有署名权,但财产权——也就是能不能拿去卖、能不能拿去商用——不一定是你的。

舞蹈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示意图
舞蹈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示意图

同样是编舞,不同的约定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种情况,A是编导和商演团队签了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所有创作费用结清后,舞蹈的全部著作权归团队,编导只享有署名权,编导后来在个人抖音账号发了15秒的动作片段,用来宣传自己的编舞能力,没拿这个片段接商单,完全合法。B是同样的委托,没签合同,编导收了5万创作费之后,转头把完整舞蹈卖给了另一个商演团队,赚了8万,这就是实打实的侵权,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要件。

还有一种更常见的,都是职务作品,没违法但责任天差地别。C是编导在舞蹈工作室任职,劳动合同里明确写了”工作时间内创作的舞蹈作品,著作权归工作室,编导享有署名权,离职后可在个人作品集中使用片段”,离职后编导把之前编的舞剪了1分钟放在自己的求职作品集里,完全没风险。D是同样的劳动合同,没写离职后的使用权限,编导离职后直接把整支舞改了个名字,拿去给别的工作室当主打课程的教案,收了10万的课程费,这就是高风险,哪怕你说动作都是你想的,法院也会认定你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事前明确约定了创作成果的权属归属及使用范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所有的”我觉得”都不算数。

舞蹈编导职务作品权属约定示例图
舞蹈编导职务作品权属约定示例图

判得最多的坑,其实都是没留证据

判得最多的坑,其实都是没留证据
判得最多的坑,其实都是没留证据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2024年公开的涉舞蹈编导著作权纠纷生效判决统计,超过68%的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其中败诉的编导里,有72%拿不出任何关于创作过程的原始素材,只有一支最终的成片。

2023年南方某基层法院的判决里,原告是一家舞蹈考级机构,被告是之前在机构任职的高级编导,编导离职后把自己在机构期间编的一套考级舞蹈,卖给了另一家同类型的考级机构。法院查明,机构每个月给编导发1800元的”创作专项补贴”,所有的排练都是在机构的场地,用机构的学员当模特拍的示范视频,虽然劳动合同里没明确写著作权归属,但法院认定该舞蹈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编导只有署名权,财产权归机构,最后判编导赔偿3.2万。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编导,总觉得留证据太麻烦,反正舞是自己编的,谁也抢不走。真到了法庭上,你说这个动作是你想的,对方说这个动作是我们机构花钱请你排的,你拿不出草稿、拿不出改稿的视频、拿不出当初谈条件的记录,法官怎么信你?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的职务作品都归单位。如果编导是在下班时间,用自己的场地,自己找朋友当模特,排的舞完全和单位的业务没关系,那哪怕你在这个单位上班,这个舞的著作权也是你自己的,对吧?

避坑别光靠嘴,要做实在的事

避坑别光靠嘴,要做实在的事
避坑别光靠嘴,要做实在的事

刚接下创作单的当天,别光靠微信聊两句就开始干活。把双方谈好的权属、署名、使用范围的所有内容,整理成一页纸的简易协议,哪怕是微信发一段文字确认,也要把截图存进单独的手机相册文件夹,命名成”XX项目权属约定”,不要混在别的聊天记录里。

每改一版动作,就用手机拍10分钟的无剪辑 raw 格式的排练视频,不要加滤镜不要剪,保留原始的拍摄时间戳,每改完一版就上传到自己的云盘,设置永久保存,不要只存在手机里。

离职或者项目结束的当天,别着急删之前的合作方微信。给对方发一条明确的询问消息,比如”之前我们约定的XX舞蹈,我这边除了署名权之外,有没有其他的使用权限”,对方的回复不要删,存进之前的项目文件夹里,哪怕对方没回,你发消息的记录也能当证据。

舞蹈编导的著作权从来不是自动到手的免费馅饼,你享有的权利边界,完全取决于你事前留了多少证据、做了多少明确的约定。

真的,别等出事了才想起找律师补协议,那时候已经晚了。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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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舞蹈编导的作品权属——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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