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4 11:48:55 分类:法律科普
别总觉得相声小品的创作是“随便玩梗”的自留地。
我办过的这类案子里,十个有九个被告开庭的时候还委屈得不行,说自己就是“致敬个经典”“抖个大家都知道的梗”,怎么就成侵权了?
著作权法改编权与合理使用边界对照表
你以为的“致敬”,可能已经踩了著作权的红线
按照《著作权法》第10条第十四项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专属著作权人的,任何人要改编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除非符合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然都要拿到授权。而《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窄得很——为个人学习、研究用的,或者为了评论某个作品适当引用的,才算。
保护的法益其实很明确:就是作者花了几个月甚至几年磨出来的原创桥段、人物设定、包袱设计,不能被人随便改改就拿去商演赚钱。权利义务从来都是不对等的:你作为表演者,拿了票房、赚了流量,就不能随便蹭别人的创作成果,别拿“创作自由”当挡箭牌。
同样是玩梗,为啥有人没事有人赔了十几万
见过太多同类的案子,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种对比:去年有个年轻的相声演员,拿《三国演义》里“空城计”的公共桥段,编了一段程序员被老板逼得临时上线救场的包袱,全程没用到老版电视剧里的台词、人物动作设计,商演演了几十场,没人找他麻烦。反过来,2021年有个民间演出团队,把某知名喜剧厂牌原创的小品《快递员的烦恼》改了改,把快递员换成了外卖员,核心的丈母娘上门催婚、怕老婆藏私房钱的桥段原封不动搬过来,连原小品里最火的那句“我这单超时要扣500”都没改,最后被法院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判赔12万。
第二种对比:有个相声演员在演出的时候,提了一句去年某热门电影里的“你那是饿了吗”的台词,就10个字,用来抖个小包袱,还特意说了一句“这个梗是某电影的,我就是拿来调侃下当代年轻人的外卖焦虑”,全程没用到电影的核心情节,最后啥事儿没有。反过来,另一个小品团队,把同一部电影里3分钟的核心冲突桥段——就是主角在电影院等女朋友等了俩小时,最后发现女朋友跟别人走了的那段,原封不动搬到小品里,只是把电影院换成了奶茶店,连主角的台词语气都模仿得一模一样,虽然法院最后没认定他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因为他全程没标注这个桥段的来源,让观众都以为是他原创的,被原权利人发了律师函,最后不得不公开赔礼道歉,还主动给了原权利人2万块的补偿,连之前谈好的两个商演合作都因为这个黄了。
**是否截取了原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核心表达而非公共领域的思想或通用梗**,这是所有案子里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你要是用的是公共都知道的老典故、全网都用烂了的通用梗,没人管你;但你要是把别人花了心思做的原创桥段、经典台词、人物设定拿过来改俩字就用,不管你是叫“致敬”还是“玩梗”,都跑不了。
2019-2023年曲艺著作权侵权案件被告抗辩胜诉率统计图
真被找上门了,别上来就说自己是合理使用
翻了翻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2023年公开的127份涉曲艺类著作权侵权的生效判决,62%的案件都是表演者未经授权改编他人的相声、小品作品,其中89%的被告都会在庭审中抗辩称自己属于“合理使用”“致敬经典”,但只有11%的抗辩被法院采纳。
为啥胜诉率这么低?因为很多人对“合理使用”的理解完全错了。合理使用不是说你觉得自己用得不多就算,是要考虑引用的比例、引用的目的、是不是影响了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是不是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你要是把别人的核心桥段拿来当自己作品的主菜,就算你只占了原作品20%的内容,也不算合理使用。
说几个实打实的动作,别总听人说什么“要注意合规”,太虚了。
初稿写完的3个工作日内,把所有用到别人作品的桥段、台词全部列成表格,每一条标清楚来源,是公共领域的典故还是别人的原创内容,有没有拿到书面授权。
商演或者视频上线前10天,把所有有争议的引用内容剪出来,给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发EMS征询函,留存好快递底单和函件内容,对方7天内没明确同意的,直接把这段删掉。
要是真收到了权利人的警告函,第一时间把涉事的演出片段、上线的视频全部下架,别在社交平台上跟人对线,把所有演出的门票收入记录、视频的播放量数据全部导出来存到加密硬盘里,等着对方协商就行。
**相声小品的创作自由,永远是在著作权法定框架内的自由,没有所谓的“随便玩梗”的法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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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相声小品版权侵权的合规边界——基于近年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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