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本质是一份“以扶养换遗赠”的双务合同,归属于《民法典》合同编与继承编共同调整,核心保护的是双方的信赖利益——扶养人相信自己履行完义务能拿到遗产,遗赠人相信自己在世能得到妥善照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它的权利义务履行时间差很长,往往长达十几年甚至更久,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很明显:扶养人要先履行几十年义务,才能最终取得财产,遗赠人在世时享有被扶养的权利,死后才发生遗赠的处分。 民法典遗赠扶养协议条文注解页 不同履行场景下的裁判结果差异 不同履行场景下的裁判结果差异 我接触过两个十分类似的案子,结果却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扶养人是老人的远房侄子,约定侄子养老,房屋归侄子。去年侄子因为儿子结婚装修新房,手头紧,欠了三个月生活费没给,也只去了老人家里一次,没像往常那样每周上门。老人气不过,起诉要求解除协议。法院驳回了。 第二个案子,同样是远房侄子扶养,约定房屋归侄子,扶养人连续十八个月没给过生活费,老人摔断腿住院,扶养人只露了一次面就再也联系不上,连住院费都是老人的外甥垫付的。法院判决解除协议。 你说区别在哪?扶养义务的履行是否达到根本性违约程度。说白了,前者只是短期的履行瑕疵,客观上有资金周转的原因,没有动摇协议的根本;后者是完全不履行,直接让老人签协议的目的落了空,自然要解除。 说实话,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扶养人稍微没做到位就能解除,真不是这么回事。法律要保护双方的预期,不能因为一点小事就推翻十几年的履行,对吧? 2022-2024年度裁判数据观察 根据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2-2024年度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统计数据,我整理了一下:所有判决解除协议的案件中,超过83%的案例是扶养人完全不履行或者大部分不履行扶养义务,达到根本违约;剩下不到17%,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遗赠人因为情势变更要求解除,法院斟酌后同意的。 不过话说回来,也有大概四成的起诉解除案件,最后法院没有支持,大多都是因为原告主张的违约只是履行瑕疵,没有触及根本。 2022-2024遗赠扶养纠纷裁判数据统计图 分阶段的实操风控建议 分阶段的实操风控建议 签约前,一起到遗赠人住所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工作人员在场见证,所有参与人签字后由社区留存一份协议副本,同时务必把每月扶养费金额、探望频率、大病护理责任都写进协议正文,不要只留“生养死葬”的模糊表述。 履行过程中,每满6个月,找遗赠人或者遗赠人指定的监督人签字确认当期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确认单原件由扶养人放入自己的私密文件柜保管,不要只存在手机里。 出现履行中断的情况后,10日内起草书面说明,写清楚中断的原因和恢复履行的时间,找两名无利害关系的社区工作人员签字作证,把书面说明的副本寄给遗赠人,留存快递底单。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