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律己
法治论坛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量因素——基于近年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先把规则说清楚

先把规则说清楚
先把规则说清楚

很多人打侵权官司,赢了侵权认定,却栽在数额上。说好的精神痛苦,怎么就只判几千块?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原文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它属于侵权责任编的规则,保护的核心是自然人的人身权益,以及绑定了人格利益的特定财产。

这个规则最特别的地方,就是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原告只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存在,具体赔多少钱,全交给法官裁量,原被告都没法提前锁死数字。争议自然就多了。

同是诉请,结果怎么差这么多

我经手过两个脱敏的同类案子,都是物业服务里的门禁故障问题。一个是南方某小区业主,门禁坏了三个月没修,业主经常被发小广告的敲门,每天睡不踏实,起诉要一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驳回了请求。

另一个是华东某小区的单身女业主,门禁坏了整整半年没人修,流浪汉半夜闯进入户大厅,虽然没有造成重伤,但业主留下了严重的失眠焦虑,后来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法院判了七万八千元精神损害赔偿。

同样是门禁坏了,为什么结果天差地别?核心就是是否造成了实质性的精神痛苦后果。前一个案子里,业主的不适只是生活便利层面的,没有达到法条要求的”严重”程度,所以不支持。后一个案子,已经有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痛苦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数额自然就上去了。

说实话,很多原告以为只要被侵权就能要精神损害,其实真不是。没有实质损害,法官想多判也没法判。

最高院裁判文书网精神损害案例检索页面
最高院裁判文书网精神损害案例检索页面

从公开数据看法官的真实考量

2020—2023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侵权责任纠纷司法统计报告》,一共收录了1426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生效判决。数据显示,只有28%的案件,原告的诉请数额得到了超过五成的支持,剩下七成多要么不赔,要么只判原告诉请的十分之一不到。

报告里把法官考量因素排了序,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你要十万,法官只给一万,核心原因从来不是法官偏向谁,就是你的损害后果,没达到对应数额的程度,一切都要讲实锤证据。

不过话说回来,就算同一个案子,换不同法官也可能差个几万块,这就是裁量权的正常范围,毕竟精神痛苦本身就没法像医疗费那样精准算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条文标注笔记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条文标注笔记图

普通人该怎么做好准备

普通人该怎么做好准备
普通人该怎么做好准备

入住小区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时候,当场用手机拍摄合同中关于公共区域安保、设施维修的条款,全程开启录音,把照片和录音同步备份到个人云盘,不要只存在本地手机里。

发现设施损坏或者物业明确怠于维修的,72小时内发纸质催告函给物业项目负责人,用EMS挂号信寄出,底单拍照留存,同时把催告内容发到物业官方公众号的客服对话框留痕。

已经出现持续精神不适的,第一时间到正规三甲医院的精神科或者临床心理科就诊,留存所有的诊断报告、挂号单和处方,不要自己硬扛,也不要随便找非正规机构开证明,绝大多数法院只认正规医疗机构的结论。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量因素——基于近年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文章链接:https://m.zhoupulvshi.com/hunyin/6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