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法律精准画像
隐私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写到,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保护的法益是自然人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属于典型的人身绝对权。只要是自然人,就享有这个权利,没有年龄、身份、职业的差别。
说实话,多数人对这个权利的边界还是糊的。就拿劳动关系来说,很多老板觉得我发你工资,看看你手机怎么了?查查你病历怎么了?

真不是这样。
劳动关系场景的合法与违法边界
我见过两个几乎同质的案子,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公司得知员工怀孕,想要逼退员工,私下托医院的熟人拿到了员工的产检记录,还在部门会议上公开说了这件事。员工起诉后,法院直接认定公司侵权。
第二个案子,公司招聘的是冷链搬运岗位,入职前明确告知员工需要提供健康证,以及乙肝五项检查报告,员工签字同意后提交了报告,后来员工主张公司侵犯隐私权,法院驳回了请求。
本案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获得权利人的明确具体同意。
隐私权保护不是说用人单位什么信息都不能拿,而是你不能越过权利人同意的红线。当然还有法定例外,比如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上报旅居史、体温,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哪怕没有单独的同意,也不构成侵权。这就是例外情形。

不过话说回来,很多企业拿”用工管理权”当挡箭牌,其实早就越界了。你说你招个前台,要查人家三年的就诊记录,这合理吗?完全说不通。
2022—2024年度裁判数据观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整理的公开数据,2022—2024年度全国各级法院公开的劳动关系隐私权纠纷一共117件,其中用人单位被判侵权的占比76%。
这些侵权案件里,超过六成的企业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管理,是隐私权保护的例外。但法院不认可的核心原因,基本都是获取信息的范围超过了管理的合理需要,也没有获得同意。
只有不到一成的案件中,法院支持了企业的例外主张,全部都是因为企业拿出了员工明确同意的书面凭证,或者是出于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的法定要求。
实操层面的风控动作

事前录用阶段,针对需要收集的隐私信息,单独打印一页知情同意书,明确列出收集的信息种类、用途,让员工手写签字,存入员工纸质档案,保留至员工离职后满两年。
事中管理阶段,如果因合规核查需要临时调取员工隐私信息,比如定位核查外勤出勤,必须在企业内部OA系统提交审批单,写明调取事由和使用范围,OA审批记录自动归档,不得手动删除。
事后纠纷萌芽阶段,发现隐私信息出现泄露可能后,第一时间对泄露页面、传播记录做保全公证,向所有接触到该信息的工作人员发书面禁止传播告知,留存快递签收凭证和告知的留底。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