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张磊找我,整个人脸都白了。
就因为帮老家叔公整理了一份全村土地承包台账,被原来管村集体档案的老陈告上了法庭。
老陈说,那是他跑了二十年攒出来的东西,张磊凭什么拿去土地承包?
张磊说,我不就是帮叔公整理清楚各家的地块吗?怎么就成侵权了?

法院认不认,核心就看一条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土地承包档案不都是公家的吗?怎么还能有著作权?
说实话,我刚碰这类案子的时候也纳闷,直到办多了才摸清楚门道。
著作权只保护有独创性的表达,不管你是写诗歌,还是整理土地承包台账。
举个类比,你把全村的地块按户口本抄一遍,那叫复制,没人找你要权利。
可如果你筛掉了已经退包的地块,补了近三十年的权属变更记录,还重新按地理位置排了序,标注了容易混淆的四至边界,这就不一样了。
每一步筛选、排序、标注,都是你脑子想出来的选择,这就是独创性。著作权法管这叫汇编作品,照样受保护。
三个绝大多数人都会踩的坑

第一个坑,王秀莲阿姨上次找我咨询,说公开的土地承包档案,我抄几个地块信息怎么了?
错了。哪怕原档案是完全公开的,只要你整理的时候加了自己的智力选择,整理出来的成果就是你的作品。
反过来,别人整理的公开材料,你随便拿去土地承包,就是侵权。
第二个坑,村支书刘富贵跟我拍桌子,说这本来就是集体安排的工作,著作权当然归集体啊?
错了。职务作品不是当然归单位所有。
没有提前签书面协议说著作权归集体的,整理的村干部自己照样享有著作权。
第三个坑,做乡村规划的吴磊问我,我就是拍了个航拍的土地承包分布图,这也能算作品?
错了。你选什么季节航拍,怎么调整分辨率,怎么标注权属边界,选哪些地块放进去,全都是你的智力创作。
别觉得只有写文章拍电影才叫作品,这观念早过时了。
法官判案,其实就看这几点

我去年代理过一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法官写的判决观点特别实在,我至今记得。
他写:“随着乡村振兴推进,大量零散的土地承包资料需要整理汇编,这类工作投入了整理者长期的智力劳动,不应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
说白了,法官不会因为你整理的是土地承包资料就不认你的权利。
只要你不是纯抄,动了脑子,就会给你保护。反过来,你随便拿别人动了脑子的成果,就得担责任。
不过话说回来,真闹到法庭,法官也会平衡,要是只是拿了一小部分,也不会判赔太多。但架不住折腾啊,谁有空天天打官司?
给你三条直接能用的避坑方法

第一,帮别人或者帮集体整理土地承包资料,开头就把话讲开,著作权归谁,能不能拿去土地承包,全部白纸黑字写清楚。
别抹不开面子不好意思提,提前说清楚比事后打官司强一万倍。
第二,你要土地承包别人整理好的土地承包资料,不管对方是个人还是村集体,一定要拿到书面授权,该给的使用费就给,别想着偷偷省点钱。
第三,网上下载的公开土地承包档案,先看看原整理人是谁,别拿到手直接就土地承包进自己的项目里,出事了才后悔。
很多人觉得,不就是整理个表格吗?有什么大不了的。
可你想想,老陈跑了二十年,攒了二十年的资料,那不是天上掉下来的。
别拿别人熬了半辈子的智力成果,当你免费薅的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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